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宇翔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被 告 陳奕軒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被 告 高維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紋綺被 告 高竟堯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71號、第1587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宇翔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奕軒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高維謙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高竟堯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邱宇翔、陳奕軒、高維謙為朋友,高竟堯則為高維謙之表哥。
邱宇翔(綽號:「邱肥」)經營「卡利系統」百家樂賭博網站,林子鈞(綽號:「阿助」)於民國114年初,向邱宇翔稱林昌煥(綽號:「財哥」)有意與其等共同經營賭板,邱宇翔遂開設賭博網站帳號交由林子鈞經營,然於同年2月間,因賭客贏錢,致該賭板損失達最高額度(俗稱爆板),須賠付賭金新臺幣(下同)930萬元,邱宇翔遂向林子鈞催討上開債務,林子鈞卻避不見面。
邱宇翔認賭板係由其與林昌煥、林子鈞共同經營,乃於114年2月23日23時30分許,邀集林昌煥、「方董」至集客人間茶館民權店(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商討債務,席間林昌煥允諾承擔700萬元之債務,惟因林昌煥遲未履行上開債務,邱宇翔乃央請高維謙協助催討債務,高維謙遂邀集陳奕軒、高竟堯共同參與,並共謀將林昌煥強押上車並帶至他處催討債務。謀議既定,邱宇翔、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邱宇翔指示陳奕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高維謙、高竟堯前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守候。114年4月22日0時8分許,3人見林昌煥現身後,旋由高維謙將林昌煥撞倒並抓住其腿部,復由高竟堯抓住林昌煥手部,2人合力將林昌煥強押上陳奕軒駕駛之本案車輛後,高維謙、高竟堯再共同以雙手束縛林昌煥之手腳,並矇住林昌煥之雙眼及口,以此方式共同剝奪林昌煥之行動自由,致林昌煥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後頸挫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欲搭載林昌煥前往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產業道路一帶,以索討700萬元之債務。嗣因警接獲林昌煥友人報案,循線於同日3時25分許,在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產業道路一帶發現本案車輛後,駕車追趕該車並對空鳴槍3聲,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始陸續下車,林昌煥終獲自由。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邱宇翔、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下合稱被告邱宇翔等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邱宇翔等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見114原重訴卷一第164頁至第165頁、第228頁至第22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114原重訴卷一第452頁至第471頁),茲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邱宇翔等4人(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54頁
、第62頁、第66頁、第461頁至第462頁)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昌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14他4469卷第11頁至第15頁;114偵15871卷第97頁至第99頁;114原重訴2卷一第425頁至第448頁);證人林子鈞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5871卷第70頁至第73頁、第107頁至第110頁);證人王葦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4偵15873卷第45頁至第48頁)、證人林世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4偵15873卷第49頁至第51頁)、證人高士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4偵15873卷第53頁至第56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陳奕軒與被告高竟堯LINE對話紀錄截圖相片(見114偵15873卷第133頁至第134頁)、被告陳奕軒扣案手機內與被告邱宇翔LINE、SIGNAL對話紀錄截圖相片、手機內刪除之相片(見114偵15871卷第31頁至34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字第1140475036號診斷證明書(見114偵15871卷第101頁)、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監視器檔案暨截圖(見114偵15873卷第111頁至第116頁)、本案車輛之車牌辨識系統資訊、本案車輛行經路線之監視器檔案暨截圖(見114偵15873卷第117頁至第119頁)、現場蒐證相片(見114偵15873卷第107頁至第110頁)、本案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4偵15873卷第155頁)、114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筆錄(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251頁至第253頁)、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邱宇翔等4人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邱宇翔之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林子鈞,惟本案依證人林子鈞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卷內對話紀錄截圖等事證,已足認定被告邱宇翔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詳如後述),是此部分之請求,依前述說明,並無調查之必要,併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邱宇翔等4人上開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邱宇翔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之1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㈡被告邱宇翔等4人間就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
有犯意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皆論以共同正犯。
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396號移送併辦意旨部
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宇翔等4人不思以合法
方式索討債務,竟以前述方式共同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及行動自由,致告訴人遭剝奪行動自由逾3小時之久,且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後頸挫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應予非難;又衡以被告邱宇翔等4人就本案犯行之分工情形;併考量被告邱宇翔等4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邱宇翔等4人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暨斟酌被告邱宇翔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金融業,月收入約3萬4,500元左右,已婚,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63頁);被告陳奕軒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版模工,月收入約6萬元,未婚,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63頁);被告高維謙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冷氣安裝,月收入約4至6萬元,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63頁);被告高竟堯自述高中肄業,案發時在市場擺攤,月收入3至5萬元,已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63頁);參以被告高維謙前於110年間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被告邱宇翔、陳奕軒、高竟堯則均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餘、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所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手機2支,係被告邱宇翔所有,
供其連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邱宇翔供承在卷(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5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陳奕軒所有,供
其與被告邱宇翔連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陳奕軒扣案手機內與被告邱宇翔LINE、SIGNAL對話紀錄截圖相片、手機內刪除之相片(見114偵15871卷第31頁至34頁)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高維謙所有,供其與被告邱宇翔連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邱宇翔與暱稱「Time」之被告高維謙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相片(見114偵15871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高竟堯所有,供
其與被告邱宇翔連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邱宇翔與暱稱「.」之被告高竟堯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相片(見114偵15871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宇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拜託高維謙處理本案債務時,只有在心裡想要給他多少好處,還沒有確實跟他說,也沒有跟陳奕軒說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50頁),核與被告高維謙供稱:被告邱宇翔找我幫忙討債時,只有說收完錢再看分多少,但這筆帳也不是這樣處理就有辦法收回的,所以沒有聊過錢方面的細節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160頁)大致相符,再審酌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為本案犯行後,已為警當場逮捕,復於案發翌日經本院羈押等情,有本院押票(見114偵15873卷第249頁、第253頁、第257頁)存卷可參,難認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本案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邱宇翔明知林子鈞自行在被告邱宇翔管
理之賭板輸贏對賭,致積欠被告邱宇翔達800、900萬元之債務,而告訴人林昌煥、林子鈞業於114年2月23日分別向其表示上開賭債之債務人為林子鈞,與告訴人無關乙節;被告邱宇翔等4人為圖向告訴人勒索700萬元,竟共同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邱宇翔指示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於114年4月22日0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即告訴人辦公室附近,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由被告高維謙將告訴人撞倒並抓住其腳部,被告高竟堯則抓住告訴人手部,強行將告訴人押上由被告陳奕軒駕駛之本案車輛,並將告訴人載至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產業道路一帶,要求告訴人設法籌措700萬元否則不得離去,渠等共同以上開強制方式囚禁告訴人於該車內,藉以勒贖700萬元等語。因認被告邱宇翔等4人尚涉有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再按擄人勒贖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其主觀違法要件,是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應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為依據,茍係基於私權糾葛或私利爭執,為填補損失而為賠償之請求,縱係以強暴、脅迫為之,因其主觀上在於彌補所失利益或所受損失,除應成立妨害自由罪外,尚難遽以擄人勒贖罪責相繩。又擄人勒贖罪既係恐嚇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結合,自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勒贖意思,始足當之,倘其參與者之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係別有原因,則不能成立擄人勒贖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147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要旨參照)末按賭博為自然債務,行為人參與挾持被害人逼還賭債,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成立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名(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82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邱宇翔等4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
贖而擄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邱宇翔等4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昌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子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被告陳奕軒與被告高竟堯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陳奕軒持用手機所載之SIGNAL APP之被告陳奕軒與被告邱宇翔之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林昌煥與林子鈞間114年2月23日之對話紀錄;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證人林子鈞與被告邱宇翔間對話紀錄擷圖;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監視器檔案暨擷圖;現場蒐證照片等件為其論據。
㈣被告邱宇翔等4人之不爭執事項及答辯:
⒈訊據被告邱宇翔固坦承有指示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
為上開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惟否認有何擄人勒贖犯行,辯稱:114年2月23日23時30分許,告訴人在集客人間茶館民權店允諾以700萬處理林子鈞的930萬元債務,但後來沒有付這筆帳,我才會請被告高維謙幫我處理債務。因為告訴人真的有欠這筆帳,所以我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依據被告邱宇翔與林子鈞之對話紀錄,可知林子鈞反覆在對話中提及「財哥」即告訴人,則被告邱宇翔主觀上自會認定該筆賭債與告訴人有關。而林子鈞雖曾單方面告知被告邱宇翔該筆賭債係其個人所為,然因與前述對話紀錄不符,被告邱宇翔當會認定此為告訴人及林子鈞倒帳之手段。隨後於114年2月23日,被告邱宇翔亦與告訴人達成協議,由告訴人以700萬元解決該筆賭債,故被告邱宇翔本案指示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協助追討債務時,主觀上自無不法所有意圖,況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當日在車上亦無任何取贖動作,本案應不成立擄人勒贖罪等語。
⒉訊據被告陳奕軒固坦承有為上開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犯行,惟否認有何擄人勒贖犯行,辯稱:因告訴人欠被告邱宇翔900多萬元,故被告高維謙找我去幫忙討債。我們原本想請告訴人上車講賭債怎麼處理,想說深坑比較沒有人,可以給告訴人壓力,時間到就放人,我不覺得我有擄人勒贖,我只有妨害自由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陳奕軒
3、4年前經由被告高維謙之介紹而認識被告邱宇翔,因而知悉被告邱宇翔有在經營網路賭博。案發前一個月,因被告高維謙告知被告陳奕軒,告訴人積欠被告邱宇翔賭債930萬元,希望被告陳奕軒能協助索討債務,被告陳奕軒遂應允之,然被告陳奕軒係基於協助催討債務之意而為,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⒊訊據被告高維謙固坦承有為上開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犯行,惟否認有何擄人勒贖犯行,辯稱:被告邱宇翔說告訴人欠他930萬元,找我討論如何把這筆錢討回來,因為告訴人始終沒有消息,我們當天就去案發地點等他,我們把他拉上車後沒有勒贖,沒有講到任何錢,也沒有對他施暴,只有跟告訴人說「你知道是什麼事情嗎」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高維謙認為被告邱宇翔與告訴人間存在債務,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其等在車上亦未向第三人要求贖金,堪認主觀上亦無勒贖之意圖等語。
⒋訊據被告高竟堯固坦承有為上開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犯行,惟否認有何擄人勒贖犯行,辯稱:被告高維謙跟我說有人欠他和被告邱宇翔賭債930萬元,他想要找對方協商債務,希望我陪同,我沒有勒贖告訴人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高竟堯自始均確信被告邱宇翔、高維謙與告訴人間有930萬元之債務存在,方協助被告高維謙索討債務,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或勒贖意圖等語。
㈤經查:
⒈被告邱宇翔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昌煥於偵查中證稱:「阿助」即林子鈞是我
朋友,他有傳訊息跟我說他爆板,因為林子鈞跟賭板的人「邱肥」即被告邱宇翔說賭客是我,故被告邱宇翔透過朋友說要跟我見面。我們見面後,被告邱宇翔就跟我討債,他說爆了1000多萬,叫我要付700萬元,我有給被告邱宇翔看林子鈞的澄清訊息,但被告邱宇翔不相信,我就想先籌籌看再找林子鈞出來澄清,被告邱宇翔說如果確定不是我玩爆的,就會把錢還我等語(見114偵15871卷第97頁至第9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第一次和被告邱宇翔見面,是透過「阿助」林子鈞,後來被告邱宇翔透過我朋友「方董」找我,要問我林子鈞怎麼不見了,並跟我約在集客人間茶館民權店見面。當天現場有我、被告邱宇翔、「方董」,被告邱宇翔跟我說林子鈞玩爆板了,欠人家1000多萬,且林子鈞說那個板是林子鈞跟我一起押的,我說我根本就沒有玩那個板,被告邱宇翔就叫我要籌700萬元,因為我身體不是很好,我又怕他外面有其他人,我走不掉,我就跟他說我去籌籌看,因為我沒有那麼多錢,後來講說禮拜一要先給人家300萬元,後面的過幾天再講沒關係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26頁至第428頁、第432頁至第434頁、第442頁),足見證人林子鈞確曾因玩爆板而積欠被告邱宇翔賭債,並向被告邱宇翔稱該賭板係由其與告訴人共同經營,告訴人經與被告邱宇翔協商後,亦允諾以700萬元處理該筆賭債。從而,告訴人既曾向被告邱宇翔允諾承擔700萬元之賭債,則被告邱宇翔指示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向告訴人索討債務時,主觀上是否認定雙方間存在債務糾紛,已非無疑。
⑵證人林子鈞於偵查中證稱:114年2月中,我在「邱肥」即被
告邱宇翔的賭板「卡利」賭百家樂,因為一直輸所以欠錢,不知道該怎麼辦,一開始我有騙被告邱宇翔說我有讓「財哥」即告訴人的客人玩,但事實上告訴人的客人只有玩一下,大部分是我玩的。114年2月23日我有傳訊息給被告邱宇翔和告訴人,說賭債是我欠的,因為板是我玩的,我很抱歉輸那麼多錢,我沒辦法償還,可能要跑路了,告訴人就傳LINE叫我要出來面對,被告邱宇翔可能以為賭債是告訴人給我的客人弄的,才去找告訴人要這筆賭債等語(見114偵15871卷第108頁至第109頁),核與其於警詢中所述相符,顯見證人林子鈞確曾向被告邱宇翔稱賭板係由其與告訴人共同經營。證人林子鈞既曾向被告邱宇翔佯稱上情,自難排除被告邱宇翔因而認該筆賭債應由證人林子鈞與告訴人共同負責之可能。
⑶另觀諸被告邱宇翔扣案之手機內與證人林子鈞之對話紀錄截
圖,證人林子鈞自114年1月起即陸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予被告邱宇翔,有該對話紀錄截圖(頁數詳如附表二所載)在卷可參。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證人林子鈞確曾向被告邱宇翔稱告訴人欲與其等共同經營賭板,佔比為林子鈞1%、被告邱宇翔3%、告訴人90%、系統6%,並多次轉傳其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予被告邱宇翔,稱告訴人要求改金額、開分等語,已足使被告邱宇翔相信告訴人確有共同經營賭板。再細觀證人林子鈞所轉傳之其與告訴人之對話中,亦可見證人林子鈞傳送:「我跟秋(按:應為「邱」)肥講好了」、「版面那裡:6趴 可以回站94趴 我和秋肥一起佔 4趴 因為現在比較沒本」、「大約這個金額因為還要細算」、「因為版面退水系統是0.9但是要在+1碼」、「財哥邱肥說謝謝啦他請我50萬退還給你謝謝你」、「會員/(帳號密碼)/額度500萬/一注最高5萬/封頂1000萬」、「如果朱董打給我要槍術要改高一點」、「方董叫我跟他說上組說訂死了」、「講完沒多久朱董剛剛打給我」、「他說要一槍10萬要叫他問你」、「朱董這個星期不會贏因為他亂掉了」、「朱董你有人在加拿大嗎」、「我補給他2000萬了」、「都開了」、「我算錯了靠北朱董的」、「5500萬一成就550萬啊在6趴」、「要4-5百萬」、「朱董如果5500全輸玩就330扣水錢3-4百」、「我剛算錯他是一成的6趴」、「財哥我自己算好了」、「這個是你們要跟朱董收的」、「怎麼跟方董一樣都已讀沒有人」等語予告訴人,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299頁、第309頁、第317頁、第319頁、第341頁至第347頁)存卷可考,證人林子鈞既多次向告訴人回報賭板經營狀況,並數度提及「方董」、「朱董」,甚且將管理該賭板之帳號密碼均轉傳予告訴人知悉,則該對話截圖亦足使被告邱宇翔誤信告訴人確有共同經營賭板,並引介「朱董」、「方董」加入經營甚明。再衡以證人林子鈞並無任何財力可供調度或擔保,實難認其具有承擔龐大資金流動及高額賭債風險之能力。倘非其向被告邱宇翔稱告訴人願負擔該賭板九成之損益,被告邱宇翔殊無可能甘冒無法回收賭債之風險,將賭板交由林子鈞獨力經營。是被告邱宇翔辯稱其始終確信告訴人確有涉入經營賭板並應負擔該筆賭債等語,亦非無據⑷再觀之被告邱宇翔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邱宇翔分
別於114年2月24日、25日傳送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予告訴人,有該對話紀錄截圖(頁數詳如附表三所載)在卷可佐,核與告訴人證稱其於114年2月23日允諾負擔700萬元債務,可先於週一付300萬等語相符,益徵告訴人確有於114年2月23日,在集客人間茶館民權店應允負擔700萬元債務。審酌該對話紀錄中,針對被告邱宇翔提及700萬元債務乙節,告訴人僅回應:「我會找人和你連絡」、「我找人跟你連係(按:應為「繫」)」等語,並未表明該債務與己無涉或拒絕承擔債務之意,自有可能導致被告邱宇翔認告訴人確已同意承擔該筆700萬元債務。
⑸公訴意旨固認證人林子鈞已於114年2月23日傳送訊息予被告
邱宇翔,表明該筆賭債與告訴人無關,被告邱宇翔仍為取得該筆700萬元賭債,而指示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為本案犯行,主觀上自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然本院審酌證人林子鈞直至114年2月20日,仍轉傳其與告訴人、「朱董」之群組對話紀錄予被告邱宇翔,且雙方於114年2月23日0時30分許,猶就應負擔之債務明細有所討論,然於被告邱宇翔甫與告訴人達成以700萬元處理賭債協議後,證人林子鈞始於同日22時23分許改稱:該筆賭債應由其個人負擔,與告訴人全然無關等語,則自一般情理觀之,被告邱宇翔自有可能懷疑係告訴人特意要求證人林子鈞傳送上開訊息,藉此脫免上開賭債。佐以被告邱宇翔曾先後傳送「這個阿財已經有答應要處理 現在甩開 他也說約不到這個人」、「這個財董 自己員工出狀況 還要甩開」、「他一定這樣說的 演這些戲多了」等語予暱稱「不詳符號」之人,有該對話紀錄(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298頁、第301頁)附卷可參,益徵被告邱宇翔確係認定告訴人係為脫免責任,而與證人林子鈞共謀設局誆騙之。是縱使證人林子鈞確有傳送上開訊息予被告邱宇翔,亦難以此遽認被告邱宇翔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⒉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部分:
⑴證人邱宇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最早是跟被告高維謙說告
訴人即「財哥」欠我錢,請他幫我要債,我當時不確定他後來會找誰一起幫忙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49頁至第450頁)。而被告高維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邱宇翔說告訴人欠他930萬賭債,和我討論如何把這筆錢拿回來,我以為債務是告訴人個人欠的,不清楚告訴人和林子鈞之間如何欠款,我就找陳奕軒、高竟堯幫忙。陳奕軒部分因為我欠他錢,我跟他說這個帳我現在要收,請他幫忙;高竟堯部分我騙他說這個債務我也有份,他也擔心我的安全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53頁、第160頁),核與被告陳奕軒陳稱:因告訴人欠邱宇翔900萬元,高維謙找我過去幫忙討債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被告高竟堯陳稱:我知道我表弟高維謙有被欠賭債,欠錢的人就是告訴人,欠930萬元,我怕他有什麼萬一,所以我陪同他去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57頁)大致相符,顯見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均認定告訴人確有積欠賭債,是其等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要非無疑。而證人林昌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把我押上車後,其中一個人跟我說,你知不知道我為什麼要抓你,我說我不知道,他就跟我說,你還再裝阿,因為700萬的事,我才知道大概是什麼事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30頁),足見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確係為替被告邱宇翔索討700萬元賭債,方為本案犯行。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既係受被告邱宇翔之託,協助索討債務,且被告邱宇翔自始至終均認定告訴人有積欠該筆賭債,已如前述,則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部分,亦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
⑵至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當日雖有取走告訴人之包包
之舉,然證人林昌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場他們抓我的時候,中間有把我包包拿走,並從我口袋掏出錢,就擺在前面的中央扶手,我說那是我的錢,你幹嘛拿?他們說他們不會拿,但是他要幫我保管等語(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431頁)。
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本案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檔案,勘驗結果如下(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251頁至第252頁):
①被告高維謙:「是錢啦。」、「都幫你放前面喔…」、「我們
不是、我們不是強盜…不要在那邊跟我講這些有的沒的。」②被告高竟堯:「都放在這邊喔,不會跟你搶啦,知道什麼事
情嗎(台語)?」③被告高維謙:「好好想一想剛剛給你那麼多時間了。好好想
,等下會給你打一通電話,打給老闆。」、「(語意不清)…對不對?(語意不清)…」④告訴人:「可不可以先給我遞菸…」⑤被告高維謙:「等一下等一下…」⑥一男聲:「你好了你先過來一下。」⑦一男聲:「沒有手機啦齁。」⑧一男聲:「沒有。」⑨被告高維謙:「好,都放在他面前。」、「「等我看一下旁
邊的…」、「我們不會去拿他東西啦。」、「自己每次出來走,這種灰色地帶,什麼東西就是要…(語意不清)一下,不要這樣有的沒的(台語),這樣講你應該清楚啦?」⑩一男聲:「嗯。」⑪一男聲:「來。」⑫一男聲:「都放在那邊…」⑬被告高維謙:「不是沒有給你機會啦,齁你自己知道,還要
講那麼明白嗎?」⑭告訴人:「可以給我抽菸嗎?」⑮被告高維謙:等一下,你先把那個車子都熄火一下。門關起
來。」⑯一男聲:「好我不會啦沒關係啦…」⑰一男聲:「沒關係沒關係…原則問題,這不是你會不會的問題
。」⑱被告高維謙:「可以試看看喔(台語)。」
審酌被告高維謙、高竟堯取走告訴人身上物品後,係將該物放置於告訴人前方之車內中央扶手上,且依上開勘驗結果,亦可見被告高維謙取走告訴人身上物品之際,已言明並無將該等物品據為己有之意,自難僅以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曾自告訴人包中取出現金,即遽認被告陳奕軒、高維謙、高竟堯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㈥綜上,本案既無法排除被告邱宇翔等4人主觀上認定告訴人有
積欠被告邱宇翔700萬元賭債之可能,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邱宇翔等4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證據,是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意旨,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逸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附表一:扣案物編號 內容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手機 1支 被告邱宇翔 型號:IPHONE 15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2 手機 1支 被告邱宇翔 型號:IPHONE 12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3 手機 1支 被告陳奕軒 型號:IPHONE 14 PRO 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4 手機 1支 被告高維謙 型號:IPHONE 11 PRO 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5 手機 1支 被告高竟堯 型號:IPHONE 13 PRO 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附表二:被告邱宇翔與證人林子鈞之LINE、Telegram對話紀錄編號 內容 1 114年1月19日16時30分許至114年1月22日17時4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55頁至第356頁) 林子鈞:「我要給他哪一個啊」 邱宇翔:「百家卡利 管理94% (帳號密碼) 助哥這個是我們一起用的 會員(帳號密碼) 額度100/一槍5萬/封頂200」、「(帳號密碼)代理看帳用」、「94%。 助哥1%。 邱3%。 財哥90% 帳上1:4.5 系統6%。1:45」 林子鈞:「(賭博網站截圖)」、「我把它改9999喔」 邱宇翔:「(OK貼圖)」 林子鈞:「(帳號)」、「管理的帳號多少」 邱宇翔:「(帳號密碼) 哥 這是我們共用的帳號」 林子鈞:「這是管理的對吧」 邱宇翔:「管理的」、「(網址) ......」 林子鈞:「怕他等等要玩找不到你」、「不一定會用到」 邱宇翔:「好的 老闆~」 林子鈞:「000000000財哥說的那個」、「你要跟上面的說一下」、「大家先說在之前」、「北風的時候碼量也會控的」 邱宇翔:「就是這個回系統的10%。加減會延遲交收對嗎?」、「現階段就照舊 50台先兌匯。先走2周後我們再來調整」、「這是剛剛人家回的回覆」 林子鈞:「我晚點跟他說完回覆你」 邱宇翔:「台灣線 卡利 (帳號密碼)代理。佔94%。 會員(帳號密碼)額度500萬。最高50萬一注。封頂1000萬。」 林子鈞:「台灣的網址呢」 邱宇翔:「卡利 備用網址: 代理登入口:(網址) 會員登入口:(網址)」 2 114年1月22日17時18分許至23時13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07頁至第308頁) 林子鈞:「邱董真的難搞」、「星期一財哥我的那個部分都給你可以嗎...哀」、「(貼圖)」 邱宇翔:「助老闆 今天沒辦法嗎?」 ...... 林子鈞:「(賭博網站截圖)」、「(「財:朱董」之群組對話截圖」)、「80幾歲人..」 邱宇翔:「(表情符號)」 林子鈞:「(語音通話)、「(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我跟他說了」、「一些蝦子腳介紹給我跟你做」 邱宇翔:「我覺得不如請財哥分成數給我們小佔一點或是成數加一點水」 林子鈞:「就是小佔一點」 3 114年1月23日2時18分許至3時29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08頁至第309頁) 林子鈞:「老闆人呢」、「財哥剛剛打來叫我在拿一千 明天一樣去拿現金」、「(未接來電)」、「我煩惱的事情就是我怕我半夜找不到你」、「(貼圖)」、「(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財哥說把1000萬的要給上組的算一下要送多少」、「因為系統上是0.9差一碼」 邱宇翔:「早 剛醒」 林子鈞:「(語音通話)」、「沒聲音」、「我不是傻子你相信我就對了」、「你現在開一千萬給我」、「下午來拿昨天1000萬的錢」、「(語音通話)」、「我會處理你別擔心」、「慢慢來」、「我不做白工」、「老闆有嗎」、「(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 邱宇翔:「(賭博網站截圖)」、「大約這個金額因為還要細算」、「因為版面退水系統是0.9但是要在+1碼」 4 114年1月23日10時39分許至10時45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56頁) 林子鈞:台灣卡利那塊要回公司6趴的 輸1000萬 明天下午要結可以幫我算多少嗎」、「你有幫我補一千了嗎」、「(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 邱宇翔:「已補1000」 5 114年2月4日16時23分許至16時38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58頁) 林子鈞:「生意來了」、「財哥他們那裡佔70趴 我們6趴 一人一半 勝的18趴給系統這樣ok?」、「000000000」、「可以我就開了 額度500萬 一槍」 邱宇翔:「(OK貼圖)」 林子鈞:「這樣ok我要開給他了喔」 邱宇翔:「共76%。94-76=18% 18%+6=24%」 6 114年2月4日17時11分許至17時43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14頁至第315頁) 林子鈞:「(未接來電)」、「那個方董他們要看帳」、「是都一樣開有額度那隻在看嗎」、「還是要開一個給他們看帳的」、 邱宇翔:「(語音通話)」 林子鈞:「你不會 18趴自己蓋了」 ...... 林子鈞:「(網站截圖)」、「類事這個一樣」 邱宇翔:「?」 林子鈞:「人家傳給我的」、「他說娛樂城」、「那個朱董剛剛打來」、「說要一槍改10萬」、「我叫他去問財哥..」 邱宇翔:「那最低最好要5萬起」 林子鈞:「(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 邱宇翔:「(OK符號)」 林子鈞:「只打5萬跟10萬這樣應該沒人會玩吧」、「太優了吧最小5萬」、「(貼圖)」 邱宇翔:「500額度 通常我們再開 都是最高50萬一注最低5萬」、「不然洗水會洗到死」 林子鈞:「財哥不是這樣說的...」、「他說那個跟那沒關係...」、「我剛剛有跟他說」、「(語音通話)」、「(賭博網站截圖)」、「這個是沒辦法改的對吧」 邱宇翔:「對 除非重新開」、「開好給方董了」 7 114年2月5日9時27分許至23時9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16頁) 林子鈞:「希望能一直這樣」、「希望財哥在來幾個」、「(賭博網站截圖)」、「(賭博網站截圖)」、「我好努力在顧」、「(貼圖)」 邱宇翔:「(圖片)」 林子鈞:「(語音通話)」、「(語音通話)」、「(未接來電)」、「(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財哥叫我跟你說抱歉」、「他會想辦法讓我們賺錢的」 邱宇翔:「(貼圖)」 8 114年2月6日1時53分許至2時31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17頁) 林子鈞:「我要刁難一下他們股東」、「這星期玩我會跟財哥說難聽話」 邱宇翔:「怎麼了?」 林子鈞:「(語音通話)」、「我們有那麼軟」、「沒有」 9 114年2月6日17時34分許至17時38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40頁) 林子鈞:「(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邱董這種的有10咖心臟要很大顆呢.」、「不然高血壓會起來」 邱宇翔:「請財哥挺我們一人一些成數好了(讚符號)」 林子鈞:「(撥入電話)」 10 114年2月7日0時53分許至1時9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41頁) 邱宇翔:「額度不要再補了」 林子鈞:「收到」、「帳太多等結清在處理的意思對吧」 邱宇翔:「還是要先兌匯?」 林子鈞:「我明天打給財哥」、「我要先休息明天早上要去工地看我明天打給他」 邱宇翔:「兌匯金額也到了 老闆 明天再跟財哥確認一下」 11 114年2月20日14時48分許至114年2月21日20時15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52頁至第354頁) 邱宇翔:「卡利 備用網址: 代理登入口:... 會員登入口:...」、「要跳VPN」、「跳回台灣的網域」 林子鈞:「(撥入電話)」 邱宇翔:「(圖片)」、「基本上這些國家都可以」 ...... 林子鈞:「(「財:朱董」之群組對話截圖)」 邱宇翔:「(網址)」 林子鈞:「這個轉船給他們啊」 邱宇翔:「是的」 林子鈞:「(撥入電話)」、「(撥入電話)」、「(「財:朱董」之群組對話截圖)」 邱宇翔:「可惜...」、「不然跳VPN很簡單的」、「上YouTube找也很多教學的」 林子鈞:「我在跟他們說說」 12 114年2月20日20時41分許至20時51分許(見114原重訴2一第319頁至第320頁) 林子鈞:「那個財哥那個林董你晚點看怎樣再跟我說我要給他答覆」、「(「財:朱董」之群組對話截圖)」」、「老年人反應都好買」、「慢」、「(「財:朱董」之群組對話截圖」」、「回應了」 13 114年2月23日0時12分許至23時23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68頁至第369頁) 邱宇翔:「00000000000老闆 你算好的帳先po上 晚點核對」 林子鈞:「(手寫記帳本照片)」 邱宇翔:「(記帳圖片)」、「這是財哥的帳」、「00000000000」 林子鈞:「000000000邱肥從頭到尾這個都是我在玩的 財哥他們的錢都照時間付、是我拼了你的版 那個200萬我還騙了財哥 從頭到尾跟嗯沒有這個玩家、我想了一整晚跑路害國外賺錢要回去還你們我沒辦法了 我今天飛出去了我不敢面對我放棄一切了 我只能去國外拼看看能不能賺錢來還你們。我越補越大洞去年7月底也開花」、「(圖片)」、「(圖片)」 邱宇翔:「....」、「回電」、「這件事會很嚴重了」、「趕快回電話」、「「00000000000」 林子鈞:「邱肥這個事情財哥完全不知道 都是我的謊言是我拼了你的版..你那時候在懷疑有問題確實是對的..我還騙了他200萬..」 邱宇翔:「接電話」、「你聯合起騙?」 林子鈞:「我也沒辦法面對你是我自己騙的他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自己騙了你們兩個」、「他也被我騙了200萬」 邱宇翔:「你出來面對比較快」 林子鈞:「我沒辦法面對你們我才跑路了..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 邱宇翔:「不然我覺得就是你聯合財哥在騙」、「操」 林子鈞:「財哥也在找我出來面對」 邱宇翔:「你越不出面越難看」 14 日期不詳(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22頁) 林子鈞:「剛剛我跟財哥見面啊」、「明天中午12點一起吃飯」...... 邱宇翔:「明天不行 要後天 因為有安排行程了」、「哥 拍戲」 林子鈞:「那再約看看」、「如果你有國外客人我們都直接可以跟財哥談 利潤和游水都會是最高的不會和別人一樣」、「你說的那個副總裁什麼顧問還好..」、「風雅都是財哥在做主的他們賴董不太管事情」 邱宇翔:「好(OK符號)~找時間聊 要更努力賺錢了」 15 日期不詳(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31頁) 林子鈞:「邱肥我今晚沒辦法弄到20給妳.....我星期5以前弄20給妳我晚點跟財哥見面我先跟他開口」、「(其與「財哥5/10」之對話紀錄截圖)」、「他說我太晚講啊晚點見面我要跟他談」、「真的很無奈」、「我把你這邊弄好帳我想過去大陸了..說實在的..」附表三:被告邱宇翔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編號 內容 1 114年2月24日15時2分許至18時23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03頁至第304頁) 邱宇翔:「財哥今天的300再麻煩了 我有先跟其他股東說今天會處理一些給他們」、「你放心 我一定不會說到你」、「我是不會出爾反爾的人」、「這一個月來 因為這個咖 我自己也賠了不少 最後連自己都不敢佔成數 都給 其他股東 前面贏了要拿 現在輸了就不付 玩這套 財哥,你要付的700其實你回想一下我邱肥已經付了多少了一定比這個金額還多 我知道你也退一步 我也退一步才會有700的金額我也答應你不會牽扯你我也跟你說想跟你合作做生意了 所以財哥今天的300真的要準再麻煩您了」、「(截圖)」、「(截圖)」、「(截圖)」、「財哥事情是很嚴重的壓力很大」、「起來到現在電話沒有停過的」、「財哥你看完我們通電話一下」、「現在個公司的頭都打給來上上週是送錢這週就一毛都沒事情越來越嚴重」、「財哥通話一下」、「前面個個股東送的加上這週要送的的總共1800財哥你才700剩下我要全部承擔財哥你能多200嗎我真的無法一個人面對1800這個數字要死我一定不會是一個人」、「阿助這個操他媽的王八蛋人是一定要處理的但是今天交收帳我們沒處理好我們也等著被處理我是爛命一條你,就不知道了我相信我們都是要解決問題圓滿落幕而不是製造問題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更嚴重」、「你也是很爽快直爽之人我也是」、「等等要約幾點再說一下一樣我一個人過去」 2 114年2月25日16時16分許至22時24分許(見114原重訴2卷一第304頁至第305頁) 邱宇翔:「財哥聯絡一下吧」、「我老闆在找你」、「(無回應)」、「凱蒂(帝哥)與新店冠文哥在找你請你跟他們聯絡一下這兩位是我的老闆這條帳也是他們的」 告訴人:「這事情我不知怎麼處理,這兩天我會找人和你連絡」 邱宇翔:「好 或是直接連繫這兩位老闆 正在找你」 告訴人:「我找人跟你連係」 邱宇翔:「但你還是要聯繫這兩位老闆吧 不然他們會亂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