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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蔡郁津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被 告 曾華新

呂泓毅

吳柏偉

鄧宇倫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林封儀、劉文凱、鄭鈺樺、張芳銘、羅章誠、吳璟崧、劉國源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等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