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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0號原 告 鄭至中被 告 游承諺

陳泗銨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蔡祐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據調解成立;其餘被告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