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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邱愛娜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被 告 高泰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泰翔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74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邱愛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范雅涵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