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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8號原 告 張穎彰被 告 張浩睿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浩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張穎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同案被告何秉祥、鍾宏業、彭永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前已先行審結,而業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 容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