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黃威榮被 告 林智超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0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