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林辰崇被 告 游承諺
張家綸張○凱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煌
陳○君上列被告因游承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其餘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