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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9號原 告 蔡一鳴被 告 林宥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114年度原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