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葉書岑被 告 沈志凱
陳文軒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劉筱娟、蔡德雲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另行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