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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2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4年度刑補字第2號補償請求人即 受害人 陳嘉文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害人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認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受害人陳嘉文(下稱請求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年(該判決附表編號2、3、4)確定,嗣再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該裁定附表編號5、6、7)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復因㈡贓物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乙執行案)。

上揭甲、乙執行案接續執行,甲執行案刑期原為109年5月17日至112年11月2日,乙執行案刑期原為112年11月3日至112年12月22日,惟其於110年5月18日奉准假釋,乙執行案之刑期改自110年5月18日起算,而於110年7月6日執行完畢。嗣上揭假釋經撤銷,其於112年2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甲執行案之殘刑有期徒刑2年3月10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換發112年執更沛字第26號之1執行指揮書,復於該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說明上開乙執行案之罪,因與甲執行案之罪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定,不執行拘役,已執畢之拘役50日於甲執行案扣抵,故乙執行案有非依法律執行刑罰之情事,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請求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規定,以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為原因而請求補償者,由為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本件請求人以上揭事由請求刑事補償,係以同法第1條第7款之「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為請求原因,因被告現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且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110頁),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而請求補償者,其請求權時效,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於停止執行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另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亦設有明文。

四、查請求人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年(該判決附表編號2、3、4)確定,嗣再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該裁定附表編號5、6、7)確定(即甲執行案)。復因㈡贓物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即乙執行案)。上揭甲、乙執行案接續執行,甲執行案刑期原為109年5月17日至112年11月2日,乙執行案刑期原為112年11月3日至112年12月22日,惟其於110年5月18日奉准假釋,乙執行案之刑期改自110年5月18日起算,而於110年7月6日執行完畢。

嗣上揭假釋經撤銷,其於112年2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甲執行案之殘刑有期徒刑2年3月10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換發112年執更沛字第26號之1執行指揮書,復於該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說明上開乙執行案之罪,因與甲執行案之罪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之規定,不執行拘役,已執畢之拘役50日於甲執行案扣抵等情,有上開裁判、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第45-75頁、第89-110頁)。揆諸上開說明,請求人以乙執行案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之規定,不應於110年5月18日至110年7月6日執行,該段期間係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執行為由,請求補償,自應於停止刑罰執行即出監之日起2年內為之,惟請求人遲至114年1月15日始提出補償之請求,有其刑事補償聲請狀上法務部○○○○○○○十四工收狀登記章1枚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顯已逾補償請求之2年時效,自應以決定駁回之。至於請求人於本院訊問時,固陳稱其當時不知此種情形是否可以聲請刑事補償,後來了解後才提出本件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惟請求人上開所述,要與前揭2年時效之計算及進行均無影響,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