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傑於㈠民國112年6月14日中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7號)、㈡112年6月21日下午4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8號)、㈢112年8月21日1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於112年8月21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9號)、㈣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80號)、㈤112年9月13日9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7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81號)、㈥112年8月16日下午4時18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許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㈦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2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83號)、㈧111年11月9日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號:北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故又遭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6月24日後,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是於114年3月24日停止戒治,並由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等情,有上開字號卷證與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認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詳附表一),前揭機關各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毒品鑑定標準作業程序(TCPDFS-3-NSD01)、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全圖譜掃描法為鑑定,其結果均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各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㈠所示注射針筒2支(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列之物),其中1支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利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該沖洗液鑑驗,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112年7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考(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5頁參照),足證該物曾沾附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物。但,該物本身畢竟並非毒品或違禁物,縱然曾附著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物,但既然經該中心以乙醇沖洗檢驗,便難認其上仍有毒品留存;另一支針筒,更未經鑑定,是俱無從按前述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附表二編號㈡殘渣袋3枚(本院按,此3枚袋子無證據證明經沖洗鑑定後其內仍有殘渣,但仍便稱殘渣袋)、注射針筒1支(即聲請書附表編號5所列之物),雖亦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利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該沖洗液鑑驗,認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112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考(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9、10頁參照),可知該等物品曾沾附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物,但同前所述,因難認沖洗鑑定後仍有毒品留存,仍無從按前述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檢察官之聲請存有疑義。此部分應予駁回。至於附表一編號㈥、所示殘渣袋,因就鑑定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之敘述內容,似非以沖洗、刮除方式鑑定,是應認鑑定後仍有毒品成分存在,而得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一㈠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總淨重0.5250公克,驗餘總淨重0.524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參照(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3頁參照)㈡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淨重4公克,驗餘淨重3.99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98號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4頁參照)㈢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粉末(淨重0.0100公克,驗餘淨重0.0063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5頁參照)㈣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淨重1.06公克、驗餘淨重1.05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03號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7頁參照)㈤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粉末(總淨重0.9750公克、驗餘總淨重0.974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

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9正反頁參照)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及殘渣袋壹枚(總淨重1.47公克、驗餘總淨重1.4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艦毒字第309號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0頁參照)㈦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海洛因米白色粉末(淨重0.1440公克、驗餘淨重0.142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2頁參照)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塊狀物(總淨重3.63公克、驗餘總淨重3.6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970號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3頁參照)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總淨重3.45公克、驗餘總淨重3.42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艦毒字第827號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4頁參照)㈩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淨重0.4280公克、驗餘淨重0.425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6頁參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枚(量微無法秤淨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北檢114年度聲沒字第168號第15頁參照)附表二:

㈠注射針筒2支。

㈡殘渣袋3枚、注射針筒1支。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