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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暉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70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暉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均係非制式手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而具殺傷力,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制式手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管之物品,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查:

㈠被告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17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25號卷[下稱偵卷]第173至174頁)、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6228號處分書(偵卷第18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誤,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此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從而,堪認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皆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而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40

條第3項乃針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即犯罪物)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此與本案係針對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物(即違禁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無涉,故聲請意旨一併援引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非制式手槍 1支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31日刑理字第1146028258號鑑定書(偵卷第43頁) ⒉上開鑑定書鑑定結果一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二 非制式手槍 1支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31日刑理字第1146028258號鑑定書(偵卷第43頁) ⒉上開鑑定書鑑定結果二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