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祥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祥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第一級毒品6-乙醯嗎啡成分(海洛因之降解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所示之物,檢出6-乙醯嗎啡成分(海洛因之降解物),有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鑑定書可證,足認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編號3所示之物內含第一級毒品,客觀上難以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結晶塊)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6日毒品鑑定書 3 菸頭 2個 檢出6-乙醯嗎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降解物)之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8日毒品鑑定書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