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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心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包包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心宜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包包2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2年度藍字第169號)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調偵字第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包包2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6644號卷第31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