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代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BRL-9992」號偽造車牌貳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代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確定,嗣於114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BRL-9992」號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0月30日確定,嗣於114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扣案之「BRL-9992」號偽造車牌2面,屬被告所有而供其涉犯偽造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車牌2面、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7月11日彩車監字第1130711002號函、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等件可佐。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偽造之車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