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佳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63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貳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琦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ADIDAS」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2個,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ADIDAS」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2個,經鑑定確屬仿冒之「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蝦皮拍賣列印資料、商品照片等存卷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