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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守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守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手機殼131件,屬侵害商標權人圓一國際有限公司商標權(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下稱系爭商標)之仿冒物品,此有中華民國註冊商標證及商標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系爭商標前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112年12月19日中台評字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圓一國際有限公司遂對該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3年5月8日以00000000000號決定書駁回圓一國際有限公司之訴願,有該決定書在卷可佐。準此,系爭商標既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