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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麟

住○○市○○區○○里○○路000巷0弄00 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美工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麟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1-152頁),惟扣案之美工刀1把,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殺人未遂案件,但因被告於111年10月04日死亡,而經聲請人於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25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處分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152頁、149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