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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家權

胡育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貳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權、胡育嘉等2人(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20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3年8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20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