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浩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2年度偵字第 411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 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浩晟於民國112年4月23日因竊錄與他人性交過程之性影像,而涉犯妨害性隱私等罪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於113年5月30日死亡,而為112年度偵字第41199號不起訴處分。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員警檢視,含有本案被告拍攝與告訴人性交過程之性影像、販售性影像平台帳號及對話紀錄,有採證影像資料在卷可稽,係屬刑法第315條之3及同法第319條之5所規定之身體隱私影像、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同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等罪,因被告業於113年5月30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扣押時均由被告占有,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員檢視其中儲存之檔案,發現有被告無故攝錄之告訴人性影像,及被告向他人兜售上開性影像之對話紀錄及平台帳號,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9業至第34頁、第71頁至第95頁、第215頁),堪認係性影像之附著物,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從而,本案聲請與法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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