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靜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8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YSL」商標之包包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靜豪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YSL」商標之包包5個,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78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確定,並於113年11月2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又扣案之仿冒「YSL」商標之包包5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足資憑據,且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