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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聖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五香蛋貳拾顆(淨重零點陸公斤)、麻醬雞蛋貳拾顆(淨重壹點零捌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聖松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1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確定,並於114年5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五香蛋20顆(淨重0.6公斤)、麻醬雞蛋20顆(淨重1.08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933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5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五香蛋20顆(淨重0.6公斤)、麻醬雞蛋20顆(淨重1.08公斤)係被告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8、54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5月22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578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農業部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五香蛋20顆(淨重0.6公斤)、麻醬雞蛋20顆(淨重1.08公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