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上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3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卓信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8月31日所為114年度審簡字第154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30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及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卓信智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本案僅被告A03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表明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見本院審簡上卷第49、84頁)。是本案上訴範圍不及於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本院應據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僅憑告訴人所供之對話紀錄為認斷,疏未就相關對話紀錄之前後文為審酌,逕判上訴人拘役110日之刑,其所為之論斷顯屬過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三、被告所為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部分,固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係以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部分之記載,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審簡上卷第50、86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原判決撤銷之理由及量刑㈠刑罰之量定,雖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然刑事審判之

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乃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之心、是否力謀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2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74號判決論旨參照)。

㈡原判決以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因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於另案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與告訴人A02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和解,約定自民國116年3月至同年7月各分期給付1萬元,告訴人願原諒被告本案所為等情,有本院115年4月14日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簡上卷第89至90頁)附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據以量刑之基礎既有變更,科刑審酌即有未恰,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克制情緒,以和平

、理性之方式與告訴人溝通,且明知法院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保護之作用,逕自違反保護令,所為應予非難;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尚未屆履行期,並取得告訴人之原諒等情,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簡上卷第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時間接近,及上開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衡酌被告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沄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傳訊日期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113年5月4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5月9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3年6月24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3年8月30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3年9月9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5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726號),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伍罪,所處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A03與A02前為夫妻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A02實施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嗣又於113年6月18日,經同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9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A02為騷擾、跟蹤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限期間為2年。詎A03明知上情,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各別犯意,分別於113年5月4日、同年月9日、同年6月24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9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嘲弄、酸諷訊息內容,以此方式分別對A02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㈠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被告A03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對話訊息譯文各1份。

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5號民事暫時保護

令、113年度家護字第9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影本各1份。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訊息內容,均係於附表編號2、5所示之同日緊密時間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侵害法益相同,應分別論以接續之1罪。被告分別於113年5月4日、同年月9日、同年6月24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9日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訊息內容,各次騷擾而違反保護令行為,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

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13年度家護字第9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仍為犯罪事實要旨所載違反保護令行為,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目前尚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從事業務,月收入約4萬元。大學畢業,與告訴人已離婚,有3名各14歲、11歲、6歲的未成年子女,老大與告訴人同住,另2名子女跟我住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就本件所犯5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2罪刑間,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 傳訊日期 傳訊時間 訊息內容 主文 1 113年5月4日 晚上8時38分許 真的噁心至極,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人在做天在看,妳就多燒香拜佛吧,壞事做盡自有天收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5月9日 上午8時55分許 我不像你們在背後咬人一口,不是咬完就沒事,還在那假腥腥演戲,好自為之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午9時44分許 別傻傻地以為我都不會反擊,現在才開始輪到你的報應,反正我現在也有充足本錢和時間跟你鬥下去 下午1時09分許 以後偷客兄記得嘴巴要擦乾淨點,我都不知道原來四月初統領那附近那麼有趣,但也無所謂,反正妳也出軌成性也不是第一次了,什麼樣的鍋子配什麼樣的蓋 下午3時25分許 你好噁心,說一套做一套,都不知道你還要演多久,前一秒裝可憐騙我錢、騙我拿出所有不利於你們的證據,下一秒翻臉不認人,直接背後咬我一口接著一口,用同情來達成妳的目的,標準雙面人,是不是之後還要控告我傷害、詐欺、偷竊、殺人?心機真的很重很重,認識妳是我這輩子最恥辱最黑暗的一件事,道德無法規範你,我只能用法律來制裁你們,也讓孩子知道妳的嘴臉,看你們之後還有什麼爛招盡量展現出來沒有關係…蒼蠅永遠不知道自己吃的是屎,好自為之吧! 下午3時30分許 …不要整天想東向西想著要從哪裡騙錢挖錢,多奮鬥點吧! 3 113年6月24日 上午1時21分許 有力氣想著如何設計別人、陷害別人,怎麼從他人身上得到好處,勸你還是找份工作腳踏實地吧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3年8月30日 下午1時16分許 好窩,我們也會繼續關注你後續還有什麼新把戲…下個我猜你會把歪腦筋和壞心思動到我兒子頭上,金甲母湯安捏啦!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3年9月9日 下午3時01分許 反正你這個人都是謊言連篇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下午3時02分許 你真的好可憐 下午3時03分許 活像個乞丐一樣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