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附民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9號原 告 游舒雅被 告 陳壹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2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