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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附民字第 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02號原 告 蘇一峰被 告 朱薏媃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38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薏媃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蘇一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