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4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若婷選任辯護人 劉紀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19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608號),判決如下:
主 文蕭若婷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蕭若婷係獨資商號好加耘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負責人,係為好加耘商行員工申報勞工保險(下簡稱勞保)與勞工退休金(下簡稱勞退)係其附隨業務,明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勞工之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而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蕭若婷於民國111年1月起,僱用張雅雯為好加耘商行員工,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蕭若婷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張雅雯約定薪資為3萬5,000元,詎料蕭若婷為減少繳納勞保、勞退雇主分擔之費用,竟意圖為好加耘商行之不法利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得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1年5月1日起,在業務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撥申報表)」(下稱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上之「申報月投保薪資」欄位上之「職保投保薪資/生效日期」,分別虛偽填載「25,250/0000000」之不實事項,並以高薪低報之方式,接續於111年5月1日、112年1月1日虛偽登載張雅雯每月投保薪資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提出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而行使之,致勞保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張雅雯之勞保費提繳金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保、勞退資料,使好加耘商行減少如附表一、二所示勞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因而取得該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張雅雯投保利益及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單位及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嗣張雅雯察覺上情而提出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告訴人張雅雯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證人即好加耘商行前任負責人蘇昱嘉於偵查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13年3月20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
字第1130252081號函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3月20日健保北字第1131100454號函、勞保局113年3月14日保資字第11360059830號函各1份。
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2月8日保納行二字第11460018790號函暨檢附核算差額明細表。
㈤被告蕭若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該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所示日期所為之加保、投保薪資調整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處斷。按勞保局人員僅依據被告所申報告訴人之薪資,予以登載、核算被告所應繳納、提繳之勞保、勞退費用,僅係形式審查被告所申報資料以核算上揭費用,檢察官認勞保局之承辦人員有實質審查權限,容有誤會。準此,起訴書漏未論以被告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而此部分犯罪事實據本院認定如前,且與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擴張事實及涉犯罪名,足以維護其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㈡爰審酌被告為減少繳納勞保、勞退費用,竟製作不實申報表
向勞保局投保,低報告訴人之實際薪資,使好加耘商行得以短繳勞保、勞退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對於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之正確性及告訴人之權益,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本件店家已歇業,目前另外自己經營餐飲業,個人每月淨利3萬5,000元。大學畢業,需要扶養母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被告使好加耘商行詐得短繳勞保、勞退費用之差額等財產上
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二之小計欄所示,經合計為1萬9,778元,有本院函請勞工保險局核算短報差額報表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51頁至第53頁),應認此為被告犯行而獲得不法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
㈡被告所登載不實之申報表,業經被告依序向主管機關即勞保
局提出而為行使,已均非屬被告所有,爰亦皆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勞保部分):
編號 給薪日期 實領薪資 勞保應投保薪資 勞保實際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應負擔保費 投保單位實際提撥擔保費 投保單位短繳保費差額 1 111年5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2 111年6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3 111年7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4 111年8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5 111年9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6 111年10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7 111年11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8 111年12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984元 2,076元 908元 9 112年1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3,111元 2,263元 848元 10 112年2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3,111元 2,263元 848元 11 112年3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3,111元 2,263元 848元 12 112年4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3,111元 2,263元 848元 13 112年5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3,111元 2,263元 848元 小計: 1萬1,504元附表二(勞退部分):
編號 給薪日期 實領薪資 勞退應投保薪資 勞退實際投保薪資 應提繳退休金 實際提繳退休金 短繳退休金差額 1 111年5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2 111年6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3 111年7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4 111年8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5 111年9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6 111年10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7 111年11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8 111年12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5,250元 2,178元 1,515元 663元 9 112年1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2,178元 1,584元 594元 10 112年2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2,178元 1,584元 594元 11 112年3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2,178元 1,584元 594元 12 112年4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2,178元 1,584元 594元 13 112年5月 3萬5,000元 3萬6,300元 2萬6,400元 2,178元 1,584元 594元 8,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