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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26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6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ULOVA LIDIIA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73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4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PULOVA LIDIIA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⑵第2行「白色襯衫」更正為「白色上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PULOVA LIDIIA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刑罰規定,自僅依刑法毀損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被告本案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毀損行為情節及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之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自述婚姻中原共同住在被告居所,然本案前雙方已分居,告訴人已搬離被告居所,本案發生時均係告訴人至被告居所雙方進而引發糾紛之行為原因,雙方目前有家事訴訟,就子女監護並無共識等情,告訴人則具狀表示雙方婚姻不睦已久,請法院公正判決等語,復參酌被告自述博士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物流公司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多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江宇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737號被 告 PULOVA LIDIIA (俄羅斯籍)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ULOVA LIDIIA(俄羅斯籍)與VARGAS DELGADO OSCAR RENE(尼加拉瓜籍,中文名范宇睿)係夫妻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列之家庭成員;因細故發生爭執,PULOVALIDIIA分別下列行為:

(1)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晚上6、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住家,撕扯毀損范宇睿所有外文書籍之書頁裝訂處,致該外文書籍1本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范宇睿。

(2)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14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在上址住宅,持藍色墨水噴濺范宇睿當時所身穿之白色襯衫1件,致令該襯衫遭毀損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范宇睿。

(3)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14年5月18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上址住宅1樓門前巷道上,搶取范宇睿搶當時所戴棒球帽1頂後,當場撕扯棒球帽後方魔鬼氈束帶,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范宇睿。

(4)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14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到10

點30分許,在上址住宅,以不明之深褐色液體噴灑毀損范宇睿所有衣服前印有JORDAN文字之白色T恤1件,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范宇睿。

二、案經范宇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PULOVA LIDIIA之供述 供承前揭不法犯行 2 告訴人VARGAS之指訴 指訴前揭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影像擷取資料3張、告訴人提供棒球帽遭毀損照4張、外文書籍及衣服遭毀損照片4張 證明前揭不法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PULOVA LIDIIA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所涉前揭4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依法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告訴人指訴被告於前揭114年3月31日當日將告訴人鞋子丟擲至住宅陽台毀損鞋子,涉嫌毀損,查告訴人並未提供該鞋遭毀損之證明,惟此部分前前揭毀損書籍係同時地密接所為,應認係接續行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鄒 宜 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