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2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字第2282號被 告 張維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審簡字第228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劉秀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秀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劉秀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秀芳」,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依前旨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