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3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世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9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梁世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電瓶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0行「伊同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對價承攬維修該車;復於同年7月2日向廖俊雄佯稱,需更換油管,費用為3,870元;致廖俊雄不疑有他,均如數支付與梁世偉。」補充並更正為「伊同意以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對價承攬維修該車,廖俊雄遂於109年4月22日19時15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梁世偉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並於同年5月4日匯款5,000元至本案帳戶,以結清尾款;梁世偉復於同年7月2日向廖俊雄佯稱,需更換油管,費用為3,870元,廖俊雄不疑有他,於同日19時12分許如數匯款至本案帳戶。」;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
一、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世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1頁)」、「被告梁世偉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9至1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意修繕本案機車為由詐欺告訴人廖俊雄,使其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至本案帳戶及交付電瓶之行為,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任意詐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又固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未依約給付等情,有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等件(見本院審易卷第83頁、審簡卷第9頁)在卷可憑。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81頁)、犯罪動機、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共獲得2萬3,870元及電瓶1個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1:
附表一:告訴人擬維修之項目(108年12月13日) 編號 維修項目 1 換油保養 2 換汽油濾心 3 油錶不準(加滿油錶只有一半) 4 油門不順(催一半就速度上不去) 5 離合器調整(空檔一檔不順) 6 檢查底盤(會滲油)停車位置有一兩滴油漬痕 7 啟動不順(有電)有時要2-3次才發的動本院附表2:
附表二:被告提供之維修項目及報價(109年4月12日) 編號 維修項目 金額 1 引擎油×5 3,500元 2 變速箱油 700元 3 測油 700元 4 機油濾清器(BLack) 700元 5 噴油嘴清洗×2 1,200元 6 節流閥清洗 700元 7 啟動馬達整修(單向閥/線圈+墊片) 5,600元 8 汽油濾清器 900元 9 火星塞更換×2 1,000元 10 以上拆裝工資含離合器校正 5,000元 合計 2萬元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932號被 告 梁世偉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世偉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經營專修哈雷機車之個人工作室。其明知自己並無能力及意願修復廖俊雄所有、車牌號碼00-00號之哈雷廠牌大型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竟隱瞞上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收受廖俊雄送修之本案機車,並參閱廖俊雄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維修項目後,於109年4月12日即向廖俊雄佯稱,伊同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對價承攬維修該車;復於同年7月2日向廖俊雄佯稱,需更換油管,費用為3,870元;致廖俊雄不疑有他,均如數支付與梁世偉。梁世偉復於110年2月4日向廖俊雄佯稱,本案機車電瓶沒有電,需自購電瓶;廖俊雄亦自行購買電瓶後,交付予梁世偉。後廖俊雄於113年2月21日接獲本案機車因未如期驗車,而遭註銷車牌之通知,乃要求梁世偉儘速處理及修復本案機車,惟梁世偉均未予理會處理,且未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維修及為本案機車更換油管、電瓶致本案機車牌照遭註銷。嗣廖俊雄於113年6月5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至上址取回現場遺留物品,乃於同年月13日前往上址領取本案機車,始知梁世偉因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已搬遷去向不明,而本案機車在梁世偉處歷經近4年半之維修時間,車體依舊零件四散,根本毫無修復跡象,亦未見所購油管、電瓶,甚且本案機車需以膠帶將車體零件綑綁後,方能請車行載運離去;廖俊雄至此始悉受騙。
二、案經廖俊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梁世偉之供述 被告坦承已收訖告訴人廖俊雄費用,惟如附表二所示之維修項目尚未修理完畢、油管、電瓶均未裝上本案機車;告訴人需將本案機車以膠帶綑綁,始能以貨車載運離去之事實。 2 告訴人廖俊雄之指訴 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於108年12月13日送交本案機車予被告修理,並告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維修項目;被告於109年4月12日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維修費用為2萬元;復於同年7月2日向告訴人佯稱,需更換油管,費用為3,870元;告訴人均如數轉帳支付完畢;被告又於110年2月4日向廖俊雄佯稱電瓶沒有電;告訴人遂自行購買電瓶送交被告;且告訴人不斷催促被告儘速維修本案機車,被告均虛與委蛇、敷衍應付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2月21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本案機車因未參加定期檢驗(檢驗日為111年12月7日)而遭註銷牌照,且需繳納罰鍰1,200元之事實。 5 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5月22日士院鳴112司執吉字第77903號通知 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5月22日通知告訴人,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取回現場遺留物品之事實。 6 告訴人於113年6月13日前往上址取回本案機車之照片6張 告訴人於113年6月13日至上址取回本案機車時,車體依舊零件四散,根本毫無修復跡象,亦未見所購油管、電瓶,甚且本案機車需以膠帶將車體零件綑綁後,方能請車行載運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梁世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2萬3,870元倘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廖俊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告訴人於113年2月21日接獲本案機車未如期驗車,而遭註銷車牌之通知,乃要求被告返還本案機車,被告竟拒不返還,以此方式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惟查,被告並無盜賣機車零件或將本案機車之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行,且其係因詐欺之犯意,而留置本案機車長達4年半之時間,已如前述,是尚難認其涉有侵占犯行。然此部分因與前開起訴部分係屬同一社會基本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士 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擬維修之項目(108年12月13日) 編號 維修項目 1 換油保養 2 換汽油濾心 3 油錶不準(加滿油錶只有一半) 4 油門不順(催一半就速度上不去) 5 離合器調整(空檔一檔不順) 6 檢察底盤(會滲油)停車位置有一兩滴油漬痕 7 啟動不順(有電)有時要2-3次才發的動
附表二:被告提供之維修項目及報價(109年4月12日) 編號 維修項目 金額 1 引擎油 3,500元 2 變速箱油 700元 3 測油 700元 4 機油濾清器 700元 5 噴油嘴清洗 1,200元 6 節流閥清洗 700元 7 啟動馬達整修 5,600元 8 汽油濾清器 900元 9 火星塞更換 1,000元 10 以上拆裝工資含離合器校正 5,000元 合計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