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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字第3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懋呈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十七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懋呈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358號裁定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