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4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炎銘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37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3168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朱炎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朱炎銘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30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其等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本案犯行,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可,附予敘明。
㈡罪數關係:
被告先後多次出言及以動作恐嚇告訴人,係基於單一犯意,時間密接、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控制情緒理性解決紛爭,率爾出言恐嚇告訴人,言論內容激烈,更持剪刀持續敲打房門,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實應非難,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具狀陳稱業已和解等情,併參酌被告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女、現從事土木工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5萬元、須扶養子女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31頁),暨其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377號被 告 朱炎銘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炎銘與林翠華為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同住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詎朱炎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所,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加害內容恫嚇林翠華,復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徒手持剪刀威嚇林翠華開啟房門,均使林翠華心生畏懼,致生損害於安全。
二、案經林翠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炎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1、3所示加害內容之事實。 2.坦承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持剪刀要求告訴人林翠華開門之事實。 2 告訴人林翠華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譯文 1.佐證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1、3所示加害內容之事實。 2.佐證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持剪刀敲打告訴人房門長達1分多鐘之事實。 4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恫嚇告訴人林翠華,均在密接時間、同一地點所為,而侵害相同之法益,顯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士 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臻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加害內容 1 113年7月5日上午7時許 「我把你們全部殺掉!」 (1分08秒)我就已經絕望了,你以為絕望的人會幹什麼事? 「我明天就開瓦斯大家全部毒死」。(6分24秒)妳有種就不要睡覺。「妳要把我逼到死,我們就大家一起死」(7分01秒) 2 113年7月6日凌晨4時許 持剪刀持續敲打房門長達1分多鐘 3 113年7月6日上午8時許 好啦,那我直接這樣講好了,「你不給我的那個錢的話,我晚上就放瓦斯」(1分55秒),或者說我改變主意了,我不要同歸於盡了,我晚上把那個宜和跟弟弟都叫起來,「單獨在你的房間放火,把你燒死」(2分06秒),這叫冤有頭債有主,他們兩個是無辜的,是你太過分了。我都要去坐牢了,你還不能給我錢,那我只好放火啊! 我已經講過了,你不給,「晚上我就放把火把你燒死。」(2分44秒) 那怎麼不是重點,你講錯話啊。好吧,「你就等到晚上被燒死吧,我會弄成電線走火的」(4分44秒),你放心,我沒有那麼笨。 「那你就準備晚上被燒死吧」(5分14秒),好,謝謝你就這樣決定了。是你自己選擇的,你不要忘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