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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7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7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子嘉選任辯護人 張碧月律師

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18、1151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48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子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8「一個人打你兩個,」刪除,並補充「被告吳子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在相同地點以起訴書附表所示言詞辱

罵告訴人黃光芹、柯文哲2人數次,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侵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各為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侮辱告訴人2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評論時事,率爾於網路直播節目上,公

然以貶損名譽之言語侮辱告訴人2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誠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諒解等情,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職業、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9頁),並斟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揭諸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系爭規定所定之拘役刑,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之公然侮辱行為,例如表意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者,始得於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之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518號113年度偵字第11519號被 告 吳子嘉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8樓之1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

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子嘉係美麗島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營美麗島電子報新聞網路媒體及YouTube「董事長開講」網路直播頻道,詎其因不滿柯文哲參選總統及黃光芹批評美麗島電子報所公布之民調是假民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4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之1進行「董事長開講」網路直播節目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情況下,公然以附表所示之言詞辱罵黃光芹、柯文哲,足以貶損黃光芹、柯文哲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光芹、柯文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子嘉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確有於上開時間,在「董事長開講」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詞,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長期在節目中評論告訴人柯文哲,當天是模仿館長陳之漢的風格回應告訴人柯文哲,此部分應屬言論自由範圍,不應斷章取義;至於告訴人黃光芹部分,主要是告訴人黃光芹在其節目中批評美麗島製作假民調,害候選人郭台銘一槍斃命,還慫恿節目來賓王尚智指控伊辦活動有向候選人收錢,伊為了反擊上開不實指控,才會以附表所示之言詞辱罵告訴人黃光芹,這些均屬節目中評論範圍的延伸,伊沒有妨害名譽云云。 2 告訴人黃光芹於偵查中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蘇錦霞律師、孫瑞蓮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經營之YouTube「董事長開講」網路直播節目畫面截圖2張及該頻道於113年1月4日節目影片光碟2片、本署113年1月30日勘驗報告及被告辱罵告訴人柯文哲之逐字譯文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而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經查,被告於前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頻道直播節目中,以渾蛋、雜碎、小丑、狗及王八蛋等具有貶抑性、輕蔑性之抽象言詞辱罵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不特定之多數見聞者,產生告訴人具有負面人格特質之印象,致貶損其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對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復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另被告在其經營之直播節目中擔任主講人,以「我幹你祖母啦」、「你媽個逼的」、「我就操你媽祖宗八代」、「操你媽臭雞巴」、「他操你媽雞巴毛」、「幹你老母機掰」等粗鄙言詞辱罵告訴人,觀諸上開譯文前後文對照,顯非被告之口頭禪,且直播當時告訴人均未在現場,亦非雙方衝突過程中被告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堪認被告係於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依其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與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無違,應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定之「侮辱」範疇。

三、核被告吳子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於上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言詞多次辱罵告訴人黃光芹、柯文哲,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請分別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辱罵告訴人黃光芹、柯文哲,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進 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韓 文 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告訴人 妨 害 名 譽 內 容 1 黃光芹 黃光芹也是一樣,我幹你祖母啦! 2 黃光芹你臺灣怕你對不對,我吳子嘉不怕你我告訴你,你媽個逼的。 3 你他媽黃光芹跟王尚智,兩個人都是渾蛋,我這樣講,我就操你媽祖宗八代。 4 黃光芹來幫我吹喇叭,黄光芹我操你媽。其實很簡單,你們夫妻倆一起幹,不服氣來跟我幹,今天就告訴你們這些柯粉,這些操你媽的臭逼。 5 這就館長那一套啊,我跟你們⋯今天你們好好講講不聽啊,就媽的操你媽逼,操你媽臭雞巴,他操你媽雞巴毛。 6 柯文哲 最大爛貨是誰?第一個是誰?柯文哲嘛,柯文哲你媽個逼,柯文哲雜碎,柯文哲小丑,你媽的放狗咬我。 7 你落選就是個王八蛋 8 一個人打你兩個,幹你老母機掰,柯文哲我操你媽。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