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8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闞翊庭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96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300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跟蹤騷擾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26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先後多次對告訴人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乃基於單一犯
意,時間、地點相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起訴書認屬數罪,容有誤會。
⒉被告為實施跟蹤騷擾而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其主觀意思決
定單一,且係以局部同一之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跟蹤騷擾罪處斷。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尋求複合而跟蹤騷擾告訴人,雖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年紀甚輕,涉世未深,難認有嚴懲之必要,公訴人亦庭稱「被告年僅19歲,一時失慮而觸刑典,請予從輕量刑」等語,參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高中休學之智識程度、現有打工、月薪約新臺幣1萬5,000元至2萬元、與父親同住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27頁)、具狀自述因此段感情之結束而而罹有精神方面疾病等情,暨被告具狀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於本院坦承犯行,念其年紀甚輕,因感情因素一時失慮而觸法,誠可原諒,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被告既經宣告緩刑,且受緩刑宣告尚需執行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之事項,爰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38967號
被 告 甲○○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AD000-K113311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為有親密關係之男女朋友,嗣因AD000-K113311覺得雙方不適合繼續交往,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甲○○表示無法繼續做男女朋友,如果甲○○無法接受做不成男女朋友還繼續維持親密關係的話也可以不用維持密關係等語,甲○○因不願意與AD000-K113311分手,竟基於跟蹤騷擾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違反AD000-K113311之意願,反覆或持續對AD000-K113311為下列與性有關之監視、觀察行蹤;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住所、居所工作場所;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之言語與動作;以電話、電子通訊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留置文字;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等行為,致AD000-K113311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AD000-K113311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甲○○於113年5月13日,致電AD000-K113311,以要與AD000-K113311見面講清楚並當面道別為由,將AD000-K113311約出來,AD000-K113311到達相約之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某酒吧時,甲○○借酒裝瘋賣傻,拒絕由AD000-K113311送甲○○回家之提議,AD000-K113311報警,警方幫甲○○聯絡家長希望甲○○能回家,甲○○一直跟警察解釋想去AD000-K113311住處,經AD000-K113311向警察表示不希望甲○○到其住處,由警察與甲○○溝通因為AD000-K113311不願意,要甲○○回自己住處,AD000-K113311始得離去現場。
(二)AD000-K113311於翌日(即113年5月14日)9時22分許,仍試圖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溝通,甲○○竟於同日10時4分許,傳送其臥軌照片給AD000-K113311,AD000-K113311始知溝通無效,決定不再理會甲○○,甲○○竟於同日20時許,未經同意,尾隨AD000-K113311鄰居侵入AD000-K113311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住處(地址詳卷)之公寓1樓內,再擅自打開未上鎖之住處大門侵入AD000-K113311與合住房客共用之公共區域,AD000-K113311因聽到甲○○講電話的聲音,於同日23時1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最好離開」、「不然我會報警」等訊息予甲○○,甲○○仍不肯離去,AD000-K113311遂從另一扇門離開租屋處並報警,警消及甲○○父親到場均未能勸退甲○○,AD000-K113311因此只能借住友人住處。甲○○為了與AD000-K113311見面,商請不知情通訊軟體Line暱稱AN及ナナ等友人,使出各種理由試圖幫甲○○約AD000-K113311見面,通訊軟體Line暱稱AN先於113年5月16日11時39分許,傳送「您好 我們是甲○○的好朋友 她昨天前天都送醫急診 昨天晚上又喝到差點自殺 你們的事我們知道十有八九 我們現在在他洗澡的時候想親自詢問您 能不能見她一面把話好好說完」、「看到她最近這樣 身為她的好朋友 我們真的心都碎了」、「昨天不知道怎麼了突然在我們面前倒下 休克」,再由Line暱稱ナナ於113年5月16日11時59分起至13時30分許,傳送「您好我是剛剛和您聯繫的甲○○的朋友」、「我另一位朋友 剛剛在浴室門口的 也會加您賴」、「我們今晚都陪在她身邊 在她保持冷靜理智的情況下」、「我們希望他走出來所以麻煩您跟他見一面」、「亦或您覺得太突然 給您思考時間 我們約明晚您下班」、「但她跟同事提出想去您家附近走走(她已經去過很多次了)據說是您家巷口超商的店員認識她 她說想回到熟悉的地方 但她沒有打算也沒有勇氣見您」、「稍等 她在跟我說話」、「過幾分鐘再回覆您」等訊息給AD000-K113311後,再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ナナ於同日18時25分許,傳送內容為「她剛剛下午跳樓了 我們幾個覺得這件事算了 就不用麻煩您了」等內容不實之訊息給AD000-K113311,以此方式對AD000-K113311為要求見面、約會之行為。
(三)甲○○經過(二)之事件後,仍持續傳送內容包括「不知道你是不是封鎖我了,如果沒有希望你能看完」、「剛分開的那段時間我恨你,恨你結束我對我們的美好幻想,對不起事後造成你的困擾,我的言論亦或行為,我為我的不懂事及衝動道歉。謝謝你在這段關係的付出,給我思想上異於常人的開導指引,同時謝謝你教會我,愛要學會給自己留餘地,你是我當時很珍惜很深愛的人,我的不成熟造成我們關係變得不健康我很抱歉。」、「我真的好想你」、「知道你封鎖我了可是一定要用這樣的方式結束這段關係嗎」、「謝謝你選擇斷聯沒有把我綁在這個死循環」、「可釋放不掉的感情就是放不掉」也想努力不去想可是真的好難好難我做不到放下我們逝去的感情」、「我想好好維持我不會讓你失望了」、「我們可以好好談過一次嗎」、「對不起我真的對不起」、「我要怎麼做你才會回來」、「我真的這麼糟糕嗎」、「你真的不要我了嗎」、「上一次見面是多久以前」、「我們還能再見面嗎」、「我快要習慣沒有你的生活了」、「可是過往的回憶總是讓我難過」、「要怎麼放下你」、「我用盡全身力氣都做不到」、「你怎麼可以這麼狠」、「為什麼連最後一面都不見我了」、「你可不可以不要走」、「過了兩個多月了」、「我想你永遠不會知道我有多愛妳、「離開你三個月了」、「不知道還要多久我才能放下你」、「我們還能不能見面」、「哪怕是一起吃飯一起看夜景一起去我們曾經去過的地方」、「對不起對不起」、「我用最不好的方式挽留你、「在你心裡我一定遭透了吧...」、「這三個月你過得好嗎...」、「可不可以回來」、「我好想你」之通訊軟體L
ine、IG訊息給AD000-K113311,又自113年6月21日起至10月10日,經常性在深夜時分,每次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AD000-K113311行動電話或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給AD000-K113311至少2、3通電話以上方式騷擾AD000-K113311,另以前開門號未顯示號碼方式,於113年7月15日1時57分發送簡訊給AD000-K113311、於11時33分及17時46分致電AD000-K113311、於8月19日1時35分致電AD000-K113311,以前述各種方式騷擾AD000-K113311。
(四)甲○○於113年5月17日23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greenolaaa傳送內容為「晚安 不好意思 先生 您在床上忙嗎 打擾了 有些話想問您 真的很好奇為什麼呃嗯 那麼
小還有勇氣約砲呢 真的部會覺得丟臉嗎 甚至處女膜都沒 破耶~~是怕被有性經驗的女生嫌棄嗎 所以只能騙高中
女生的初夜 您爽嗎 反正我是沒感覺 也是辛苦您了 蠻可 憐的 我們真心替你難過 有點同情你 為什麼會考能考五B 怎麼連國中智力測驗都沒有過啊 啊還有你最近記得要小心路況 我有點擔心因果輪迴是真的會發生的 妳蠻危險的 呦!! 我們會穿漂亮多巴胺看你的 記得要穿褲子ㄡ~~ 我怕你丟臉…我很貼心吧 另外世新23歲研究所文組 你不 擔心學貸的部分嗎 我要載具謝謝 連保險套都買不起的話 你的未來要怎麼辦 要繼續騙剛成年的處女砲嗎 你到50歲 也要這樣嗎 世新學歷要怎麼找工作一輩子租房的話是不 是很辛苦啊 可以教教我們要怎麼考上世新嗎 這是我們的 夢校欸 教一下怎麼讀書可以嗎 祝您今晚能撐久一點 堅 持住 持續練習一定會進步的呦!」之訊息給AD000-K113311後,Line暱稱AN於同一時間,將與前述內容完全相同之訊息傳送給AD000-K113311,由Line暱稱AN於同一時間,以盜用AD000-K113311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grace友人頭貼與暱稱之Line帳號傳送與前述內容完全相同之訊息給AD000-K113311,再將該通訊軟體Line暱稱grace之頭貼改成自己原本頭貼照片,再由Line暱稱AN將其暱稱從「AN」改為「你去死」之方式恫嚇AD000-K113311,經AD000-K113311於113年5月18日1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妳目前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和周遭的朋友了,請妳慎重思考言行並停止妳的行為,謝謝」等語給甲○○,甲○○於同日1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回以「?你在供三小」等語。
(五)甲○○於113年9月19日、20日、24、25日,先撥打電話至AD000-K113311公司詢問AD000-K113311同事AD000-K113311有無在辦公室後,隨即在AD000-K113311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地址詳卷)之上班地點外以蹲點2至3個小時之方式等候AD000-K113311出現,甲○○並於113年9月25日,在AD000-K113311使用而停放在上址公司附近之機車置物籃內留下內容為「這樣的方式會打擾到你嗎?昨天中午等了你2小時,是我們錯過還是你躲起來了><晚上等了3小時,原來你上班到這麼晚,辛苦了!跟你說哦,○○(公司名稱詳卷)旁邊的○○咖啡館(店名詳卷)柳橙汁超好喝的,你休息的時候可以來喝。這週末你有空嗎,可以見面聊聊嗎,我有好多話想跟你說,除了昨天掛你車上的那張,希望你可以給我一個機會彌補,最後就是,我想知道你過的好嗎?同意與否能給我一個回覆嗎?謝謝。今天也辛苦囉,我先回桃園了。」字條後,甲○○又與友人於113年9月25日21時許前往AD000-K113311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同一住處(地址同前),甲○○另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故意,以尾隨鄰居方式侵入公寓1樓,再擅自打開未上鎖之住處大門侵入AD000-K113311與合住房客共用之公共區域要AD000-K113311開門,AD000-K113311拒絕後,甲○○又與一同前來之友人在AD000-K113311住處樓下停留不肯離去。
二、案經AD000-K113311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與自白 1、被告與告訴人AD000-K113311係自113年2月初至4月底5月初交往過之男女朋友之事實。 2、被告與告訴人相約於113年5月13日在中山區酒吧談分手一事,告訴人因其抵達時發現被告無法清醒回應,認為被告有意為之,所以被告便打算於隔天再跟告訴人聯繫商談分手一事而前往告訴人住處,被告有發送訊息給告訴人,告訴人沒有回覆,但因為被告看見告訴人屋內燈亮著,就在告訴人住處外等候,被告有按過2次門鈴,之後因為身體狀況不佳暈厥就不知道後續情形之事實。 3、被告有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或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打給告訴人過,印象中只有2次有接通過,而且是女性的聲音,其餘電話都沒有人接之事實。 2 告訴人AD000-K113311之指訴及經具結後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之IG動態及被告與父親對話擷圖 犯罪事實(二)之事實。 被告與Line暱稱AN對話擷圖 被告與Line暱稱ナナ對話擷圖 被告與IG暱稱1庭之對話紀錄 4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的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告訴人提供之來電紀錄擷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各1份 犯罪事實(三)之事實。 5 告訴人提供與被告的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通訊軟體Line暱稱greenolaaa 、AN、grace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 犯罪事實(四)之事實。 照片編號10 犯罪事實(五)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及刑法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多次以監視、觀察行蹤;以盯梢、守候方式接近住所、居所工作場所;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之言語與動作;以電話、電子通訊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留置文字;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等行為,干擾告訴人,應均係出於同一騷擾目的,行為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前述各種類型之騷擾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被告於113年5月14日、9月25日,前後2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及無故侵入住宅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請從一重之跟蹤騷擾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 巧 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黎 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