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勇家選任辯護人 孟欣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勇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