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順林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順林業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死亡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第79頁)在卷可查,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瑞成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798號被 告 陳順林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順林於民國114年3月5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行駛至同市區國興路與中華路2段口,適廖宜隆騎乘腳踏車沿國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上揭路口,穿越道路未注意其他車輛,陳順林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及廖宜隆,致廖宜隆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顏骨骨折及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四肢多處外傷顱骨破裂骨折引起出血性休克,送醫後不治死亡。
二、案經廖宜隆配偶林修台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順林之供述 坦承於114年3月5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行駛至同市區國興路與中華路2段口,撞及廖宜隆所騎乘之腳踏車。否認有過失。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蒐證照片57張、路口監視器影像像截取畫面7張、本署勘驗筆錄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現場狀況等事實。 3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病歷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本署檢驗報告書 被害人廖宜隆因本件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併顱顏骨骨折及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四肢多處外傷顱骨破裂骨折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4 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7月31日北市裁鑑字第1143111660號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第000000000鑑定意見書 被告陳順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 郁 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