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馮天明
馮震宇兼法定代理人 徐鳴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藍國安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