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林憶文被 告 盧冠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7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