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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于元東被 告 魏喬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喬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于元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