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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4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2號原 告 周思淑被 告 梁宇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宇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經原告周思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卷第4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瑞成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