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豐凱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2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63號),判決如下:
主 文王豐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王豐凱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凌晨2時30分許,經與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黃明華」之人約定新臺幣(下同)6萬元為對價,將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灣企銀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銀行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放置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草叢,供「黃明華」前來拿取,並將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黃明華」。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持王豐凱所交付之提款卡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附表一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如附表二所示)。
㈢本案合庫銀行等6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㈣被告王豐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所申設本案合庫銀行等6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轉移款項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不法份子詐欺被害人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㈢按洗錢防制法前於112年5月19日修正通過,並增訂第15條之2
規定(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嗣經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2條),依該次制定之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文應係屬另一犯罪型態,並無將原即合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等犯行之犯罪,改以先行政後刑罰之方式予以處理之意。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既屬對不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脫法行為予以截堵,則如被告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即不再論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罪。本院認被告於本案交付帳戶資料行為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業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自應論認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無另論以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因一時失慮率將個人申
辦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與附表一編號4、6、12、14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至其餘被害人經本院通知未到庭,惜未達成和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等當兵,沒有收入,高職畢業,沒有需要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徒刑、罰金之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與附表一編號4、6、12、14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情形業如前述,被害人同意本院得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之教訓,足使其生警惕之心,因認本案宣告罪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查本件犯行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被告於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任何報酬,如對其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陳師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呂昱萱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許,假冒買家、好賣+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開通帳號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40分許 9,986元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42分許 9,985元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42分許 9,984元 113年11月19日晚上10時6分許 4萬9,985元 本案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10時8分許 4萬9,984元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8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19分許 9,986元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21分許 9,985元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52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11月20日凌晨1時7分許 1萬8,985元 2 蔡伃筑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2分許,假冒中油加油站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向其佯稱:中油加油站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協助退款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7時52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2分許 1萬9,988元 3 何艷陽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49分許,假冒買家、PopChill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執行銀行帳戶驗證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53分許 1萬1,030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4 林哲民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6時17分許,假冒買家、好賣+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開通帳號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26分許 2萬9,020元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5 林君盈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6時許,假冒賣家向其佯稱:可協助代購「咒術迴戰」漫畫之周邊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45分許 2,000元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6 王全斌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假冒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完成認證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17分許 9萬9,987元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19分許 3萬2,987元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7 吳志烜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許,假冒麻將俱樂部客服向其佯稱:抽中8萬9,999元獎金,需依指示完成認證始可領取獎金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下午6時54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 113年11月19日下午6時56分許 4萬9,981元 8 蕭敬翰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晚上9時52分許,假冒買家、OPENPOINT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開通藍新金流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37分許 9,001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9 陳建廷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買家、台灣宅配通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完成認證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17分許 9萬9,989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113年11月20日凌晨0時54分許 8,985元 10 蔡誌壕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某時許,佯稱:依指示操作其所提供之電商網站並代購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2分許 3萬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11 陳柏宏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假冒買家、7-Eleven賣貨便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開通藍新金流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40分許 3萬9,987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2 李韋澄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晚上7時30分許,假冒麻將俱樂部人員、合惠交易平台客服及銀行專員向其佯稱:抽中商品及8萬9,999元獎金,需依指示完成審核始可領取獎金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49分許 2萬7,015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3 黃詩雅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下午6時14分許,假冒買家、7-Eleven賣貨便客服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進行金流驗證始可販售商品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20分許 3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28分許 3萬元 14 巫昶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巫昶昇,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可領取獎項云云,致巫昶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7時59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9日晚上8時17分許 6,018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呂昱萱 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一卷第87頁至第92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影本、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一卷第93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3頁至第123頁、第131頁、第135頁) 2 蔡伃筑 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一卷第139頁至第142頁)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一卷第145頁至第151頁、第155頁至第159頁、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69頁) 3 何艷陽 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一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177頁至第181頁、第185頁、第189頁至第192頁、第199頁至第200頁) 4 林哲民 ①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一卷第207頁至第211頁) ②114年12月4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139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簡訊通知截圖(偵一卷第213頁至第222頁、第225頁至第243頁) 5 林君盈 113年11月21日警詢(偵一卷第253頁至第2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一卷第265頁至第285頁) 6 王全斌 ①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一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②114年10月29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81頁) ③114年12月4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139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一卷第289頁至第302頁、第304頁) 7 吳志烜 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一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第306頁、第308頁至第314頁、第316頁) 8 蕭敬翰 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一卷第317頁至第322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偵一卷第323頁至第329頁、第333頁至第343頁) 9 陳建廷 113年11月24日警詢(偵一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第347頁、第353頁至第354頁、第369頁、第371頁、第373頁、第377頁、第381頁、第389頁、第393頁、第403頁、第408頁) 10 蔡誌壕 113年12月10日警詢(偵一卷第409頁至第413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27頁、第433頁、第437頁至第442頁) 11 陳柏宏 113年11月19日警詢(偵一卷第445頁至第44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51頁、第455頁至第470頁) 12 李韋澄 ①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一卷第473頁至第474頁) ②114年10月29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81頁) ③114年12月4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139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75頁至第477頁、第481頁至第496頁) 13 黃詩雅 113年11月20日警詢(偵一卷第503頁至第504頁)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05頁、第511頁至第513頁、第519頁至第521頁、第529頁至第535頁、第539頁至第542頁) 14 巫昶昇 ①114年8月10日警詢(偵二卷第33頁至第34頁) ②114年12月4日本院訊問(審原訴卷第1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5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5頁)附表三:
簡稱 卷宗全名 偵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25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542號卷 審原訴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63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