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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原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黃鎮家被 告 陳耀恩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0sp0n0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4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佐)。

四、經查,本案被告陳耀恩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按上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