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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6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金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及本院審理中之114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案件(下稱前案)具相牽連關係,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偵查終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本案並於114年7月10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004號追加起訴書、114年7月10日北檢力松114偵緝1004字第114907239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見本院卷第5、7至8頁)在卷可憑。然檢察官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同年6月30日判決等情,亦有刑事判決1份(見本院卷第25至27)在卷可稽。是本案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判決,依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04號被 告 許金龍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居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認與前經本署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604號提起公訴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壬股),屬相牽連案件而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龍及謝總長(業經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6月4日23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因互爭睡覺地盤,心有不滿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鐵棍毆打謝總長,造成謝總長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頸部撕裂傷及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總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金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謝總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楊燕燕於警詢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4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5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4年6月7日校附醫歷字第1140004537函附謝總長之病歷乙份。 告訴人謝總長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裕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