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16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61號、113年度偵字第2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林志寰自白犯罪,且願與告訴人試行調解,而被告並無前案科刑紀錄,就調解結果攸關被告之量刑,且亦有其他證據亟待調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