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29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水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水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