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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22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丞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A03告訴被告A04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警查扣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又本件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已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該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170號被 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A04於民國113年8月5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臺北101大樓),見AW000-B113563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下稱A03)進入廁所,竟基於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攝錄其性影像之犯意,乘A03如廁之際,手持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伸至廁間門板上方門縫,攝錄A03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嗣A03當場發現後欲搶其手機而發出聲響,A04遂趁隙逃逸並將尚未辨識內容之攝得照片刪除而未得逞,復經A03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畫面,並於114年2月9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A04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2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二、案經A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查訪紀錄表、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扣案之本案手機,為被告所有用於拍攝他人性影像之工具,請同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沒收。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A04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罪嫌。惟本件既未查獲被告所攝得告訴人A03之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檔案,無從確認該遭被告刪除之影像是否確有攝得A03身體隱私部位,自難遽以既遂論處。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係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甘 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