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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8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811號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安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林采妤律師被 告 孫儀芬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