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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俊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192號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賴俊融(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限制其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出境、出海8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早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且判決已確定,所以當初限制出境目的已消失,希望能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三、被告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然被告上開被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2192號判決諭知緩刑並已確定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前段規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則被告現已未受限制出境、出海,本院實無從再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