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齊曉柔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374號、第1368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1616號、第2161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C○○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所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等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一)第2至3行所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等犯意」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㈠、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41罪)。被告所犯上開41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取財罪範疇。經查,被害人與被告聯繫購買商品之過程,可知其雖先經由被告透過網際網路設備在FB網頁上刊登商品訊息之資訊後,然其等於瀏覽相關資訊後,非直接下訂匯款,後續關於購買商品之價額、付款方式、數量及款式等,皆係透過IG與被告私訊聯絡,足見被告僅係以上開賣場或社群軟體搜尋詐欺對象,並非透過該等網頁施行詐術,而係於上開被害人私下通訊對話過程中施用詐術。是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甚明。從而,公訴檢察官主張被告前開附表編號2至8、10、12至16、18至19、22至30、32、34至36、38至39、41犯行均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乙節,容有誤會,惟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所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將加重詐欺罪變更為普通詐欺罪,因係由重罪變更為輕罪,於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任何影響,併此敘明。
(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616號、第21617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不經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貪圖小利,以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黃○○、宙○○、巳○○、宇○○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見本院卷第192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詐得之新臺幣28萬6,485元,乃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術 匯款時間 收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F○○ (提告) 被告C○○於114年2月8日,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F○○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28日 上午4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4,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甲○○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velvet」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8日上午5時49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下午2時37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5時22分許 ⑷114年2月28日下午11時3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200元 ⑶1,500元 ⑷1,800元 (共8,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午○○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1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乙○○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藝人專輯、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7時53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9時19分許 ⑶114年2月6日下午4時12分許 ⑷114年2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5,500元 ⑶7,000元 ⑷1,500元 (共1萬5,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B○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 佯稱販售電影卡包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8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未○○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應援手燈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6日下午3時36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000元 ⑵600元 (共4,6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癸○○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5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100元 ⑵1,800元 (共5,9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己○○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3日 上午10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子○○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8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子○○聯繫,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8日 下午9時3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6,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酉○○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Red Velvet及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⑶114年1月26日上午11時57分許 ⑷114年2月11日下午5時55分許 ⑸114年2月21日下午10時53分許 ⑹114年2月23日下午3時4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5,000元 ⑵2,000元 ⑶2,000元 ⑷4,000元 ⑸1,388元 ⑹1萬元 (共2萬4,388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卯○○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在Facebook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7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A○○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4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4日 下午5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丁○○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手燈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2時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000元 ⑵1,000元 (共2,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庚○○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31日 下午11時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丑○○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1時5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6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戌○○ (提告) 被告於113年12月1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6日 下午7時1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黃○○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 」,在Facebook佯稱販售拼圖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0時2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K○○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7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D○○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24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7時45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6,200元 (共7,7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19日前某時,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宙○○聯繫,佯稱:可出售Red Velvet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9時51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11時20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8時2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3時51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7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750元 ⑵2,200元 ⑶300 ⑷9,000元 ⑸2,400元 (共1萬5,65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辛○○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9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辛○○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9日 上午1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L○○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及專輯云云,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0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3,100元 ⑵1,500元 (共4,6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H○○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電影特點小卡云云,致被害人H○○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6時1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辰○○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3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3日 下午9時4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G○○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拼圖及卡包云云,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6時58分許 ⑵114年2月10日下午4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750元 (共5,25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I○○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周邊云云,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0時2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戊○○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56分許 ⑵114年2月3日下午6時57分許 ⑶114年2月4日下午6時1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7時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1,000元 ⑶1,000元 ⑷600元 (共8,6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玄○○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唱片及專輯之特典卡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1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0時1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2,900元 (共8,9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巳○○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5日下午9時41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下午10時10分許 ⑶114年1月29日下午3時12分許 ⑷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9分許 ⑸114年1月29日下午5時17分許 ⑹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7分許 ⑺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22分許 ⑻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37分許 ⑼114年1月31日上午1時42分許 ⑽114年2月4日下午11時39分許 ⑾114年2月6日 上午0時45分 許 ⑿114年2月8日 下午3時11分 許 ⒀114年2月12日 下午2時18分 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300元 ⑵2,200元 ⑶3,000元 ⑷1,000元 ⑸400元 ⑹6,000元 ⑺1,500元 ⑻1,800元 ⑼850元 ⑽2,063元 ⑾1,500元 ⑿700元 ⒀294元 (共2萬2,607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E○○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8日 下午4時5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3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壬○○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4時25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4時4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900元 ⑵1,800元 (共6,7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0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明星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4時58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7時6分許 ⑶114年2月9日上午0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430元 ⑵1,350元 ⑶2,000元 (共4,78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N○○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7日下午1時許,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N○○聯繫,佯稱:可出售智能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下午2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3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天○○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23分許 ⑵114年1月24日下午8時30分許 ⑶114年1月25日上午0時20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下午4時28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1時34分許 ⑹114年2月10日下午2時56分許 ⑺114年2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萬元 ⑵2,000元 ⑶3,000元 ⑷2,200元 ⑸6,500元 ⑹1,500元 ⑺6,000元 (共3萬1,2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地○○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拼圖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6日 上午11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0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M○○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3日前某時,以臉書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臉書社團「Red Velvet (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偶像小卡云云,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3日下午11時2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1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元 ⑵600元 (共75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申○○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下旬,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申○○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3月1日 下午9時3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宇○○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48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1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7,000元 ⑵600元 (共7,6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J○○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44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上午4時46分許 ⑶114年1月31日上午5時14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上午6時21分許 ⑸114年1月31日下午10時22分許 ⑹114年2月4日上午0時29分許 ⑺114年2月5日下午5時36分許 ⑻114年2月8日下午7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800元 ⑶5,000元 ⑷1,000元 ⑸2,300元 ⑹300元 ⑺300元 ⑻1,500元 (共1萬7,2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亥○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亥○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4時5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1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寅○○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2日上午2時18分許 ⑵114年2月2日上午2時5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200元 ⑵4,000元 (共6,200元)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㈠: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3374號第13689號
被 告 C○○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明知其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可供販售,且無履約交付該等商品之真實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等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或以通訊軟體私訊等方式,詐騙F○○、甲○○、午○○、乙○○、B○、未○○、癸○○、己○○、子○○、酉○○、卯○○、A○○、丁○○、庚○○、丑○○、戌○○、黃○○、K○○、D○○、宙○○、辛○○、L○○、H○○、辰○○、G○○、I○○、戊○○、玄○○、巳○○、E○○、壬○○、丙○○、N○○、天○○、地○○、M○○、申○○、宇○○、J○○、亥○、寅○○41人,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C○○指示匯款至C○○所申辦王道商業銀行帳號(下稱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F○○等41人遲未收到商品,C○○,始悉受騙。
二、案經F○○、午○○、乙○○、B○、未○○、癸○○、己○○、子○○、酉○○、卯○○、A○○、丁○○、庚○○、丑○○、戌○○、黃○○、K○○、D○○、宙○○、辛○○、L○○、辰○○、I○○、戊○○、玄○○、巳○○、E○○、壬○○、丙○○、N○○、天○○、地○○、M○○、申○○、宇○○、J○○、亥○、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C○○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F○○遭被告C○○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甲○○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午○○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乙○○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B○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未○○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癸○○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己○○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子○○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酉○○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卯○○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A○○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丁○○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庚○○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丑○○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戌○○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8 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K○○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0 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D○○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1 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宙○○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辛○○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3 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L○○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4 證人即被害人H○○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H○○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被害人H○○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5 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辰○○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6 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G○○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7 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I○○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8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戊○○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29 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玄○○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0 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巳○○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1 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E○○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2 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壬○○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3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丙○○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4 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N○○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5 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天○○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6 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地○○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7 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M○○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8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申○○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39 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宇○○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40 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J○○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41 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亥○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42 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寅○○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上揭王道銀行帳戶等事實。 43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38人及被害人3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揭王道銀行帳戶內等事實。 44 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頁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38人及被害人3人各遭被告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方法詐欺而給付款項等事實。
二、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C○○如附表編號2、3、4、5、6、7、8、10、12、13、14、15、16、18、19、22、23、24、25、26、27、28、29、30、32、34、35、36、38、39、41所為,係先在Facebook社團上刊登欲販售韓國演藝團體等商品之不實訊息,招徠不特定之民眾見此訊息向其聯繫購買,係屬利用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使其等見該公開訊息後與被告聯繫,被告承此犯意對各該被害人繼續施詐,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交款項,故被告該部分所為,均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又被告對附表所示告訴人38人及被害人3人所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罪,侵害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28萬6,48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琬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安琦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術 匯款時間 收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F○○ (提告) 被告C○○於114年2月8日,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F○○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28日 上午4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4,500元 2 甲○○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velvet」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8日上午5時49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下午2時37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5時22分許 ⑷114年2月28日下午11時3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200元 ⑶1,500元 ⑷1,800元 (共8,000元) 3 午○○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1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500元 4 乙○○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藝人專輯、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7時53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9時19分許 ⑶114年2月6日下午4時12分許 ⑷114年2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5,500元 ⑶7,000元 ⑷1,500元 (共1萬5,500元) 5 B○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 佯稱販售電影卡包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8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6 未○○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應援手燈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6日下午3時36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000元 ⑵600元 (共4,600元) 7 癸○○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5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100元 ⑵1,800元 (共5,900元) 8 己○○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3日 上午10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9 子○○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8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子○○聯繫,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8日 下午9時3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6,500元 10 酉○○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Red Velvet及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⑶114年1月26日上午11時57分許 ⑷114年2月11日下午5時55分許 ⑸114年2月21日下午10時53分許 ⑹114年2月23日下午3時4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5,000元 ⑵2,000元 ⑶2,000元 ⑷4,000元 ⑸1,388元 ⑹1萬元 (共2萬4,388元) 11 卯○○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在Facebook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700元 12 A○○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4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4日 下午5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13 丁○○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手燈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2時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000元 ⑵1,000元 (共2,000元) 14 庚○○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31日 下午11時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15 丑○○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1時5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60元 16 戌○○ (提告) 被告於113年12月1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6日 下午7時1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17 黃○○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 」,在Facebook佯稱販售拼圖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0時2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18 K○○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7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19 D○○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24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7時45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6,200元 (共7,700元) 20 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19日前某時,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宙○○聯繫,佯稱:可出售Red Velvet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9時51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11時20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8時2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3時51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7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750元 ⑵2,200元 ⑶300 ⑷9,000元 ⑸2,400元 (共1萬5,650元) 21 辛○○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9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辛○○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9日 上午1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22 L○○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及專輯云云,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0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3,100元 ⑵1,500元 (共4,600元) 23 H○○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電影特點小卡云云,致被害人H○○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6時1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24 辰○○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3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3日 下午9時4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25 G○○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拼圖及卡包云云,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6時58分許 ⑵114年2月10日下午4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750元 (共5,250元) 26 I○○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周邊云云,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0時2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27 戊○○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56分許 ⑵114年2月3日下午6時57分許 ⑶114年2月4日下午6時1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7時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1,000元 ⑶1,000元 ⑷600元 (共8,600元) 28 玄○○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唱片及專輯之特典卡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1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0時1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2,900元 (共8,900元) 29 巳○○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5日下午9時41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下午10時10分許 ⑶114年1月29日下午3時12分許 ⑷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9分許 ⑸114年1月29日下午5時17分許 ⑹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7分許 ⑺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22分許 ⑻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37分許 ⑼114年1月31日上午1時42分許 ⑽114年2月4日下午11時39分許 ⑾114年2月6日 上午0時45分 許 ⑿114年2月8日 下午3時11分 許 ⒀114年2月12日 下午2時18分 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300元 ⑵2,200元 ⑶3,000元 ⑷1,000元 ⑸400元 ⑹6,000元 ⑺1,500元 ⑻1,800元 ⑼850元 ⑽2,063元 ⑾1,500元 ⑿700元 ⒀294元 (共2萬2,607元) 30 E○○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8日 下午4時5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300元 31 壬○○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4時25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4時4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900元 ⑵1,800元 (共6,700元) 32 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0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明星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4時58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7時6分許 ⑶114年2月9日上午0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430元 ⑵1,350元 ⑶2,000元 (共4,780元) 33 N○○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7日下午1時許,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N○○聯繫,佯稱:可出售智能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下午2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300元 34 天○○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23分許 ⑵114年1月24日下午8時30分許 ⑶114年1月25日上午0時20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下午4時28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1時34分許 ⑹114年2月10日下午2時56分許 ⑺114年2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萬元 ⑵2,000元 ⑶3,000元 ⑷2,200元 ⑸6,500元 ⑹1,500元 ⑺6,000元 (共3萬1,200元) 35 地○○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拼圖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6日 上午11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000元 36 M○○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3日前某時,以臉書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臉書社團「Red Velvet (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偶像小卡云云,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3日下午11時2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1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元 ⑵600元 (共750元) 37 申○○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下旬,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申○○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3月1日 下午9時3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38 宇○○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48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1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7,000元 ⑵600元 (共7,600元) 39 J○○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44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上午4時46分許 ⑶114年1月31日上午5時14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上午6時21分許 ⑸114年1月31日下午10時22分許 ⑹114年2月4日上午0時29分許 ⑺114年2月5日下午5時36分許 ⑻114年2月8日下午7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800元 ⑶5,000元 ⑷1,000元 ⑸2,300元 ⑹300元 ⑺300元 ⑻1,500元 (共1萬7,200元) 40 亥○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亥○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4時5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100元 41 寅○○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2日上午2時18分許 ⑵114年2月2日上午2時5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200元 ⑵4,000元 (共6,200元)附件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1616號114年度偵字第21617號被 告 C○○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併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C○○明知其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可供販售,且無履約交付該等商品之真實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等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或以通訊軟體私訊而以附表所示方式傳送假代購等訊息,使F○○、甲○○、午○○、乙○○、B○、未○○、癸○○、己○○、子○○、酉○○、卯○○、A○○、丁○○、庚○○、丑○○、戌○○、黃○○、K○○、D○○、宙○○、辛○○、L○○、H○○、辰○○、G○○、I○○、戊○○、玄○○、巳○○、E○○、壬○○、丙○○、N○○、天○○、地○○、M○○、申○○、宇○○、J○○、亥○、寅○○41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C○○指示匯款至C○○所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下稱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F○○等41人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遂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F○○、午○○、乙○○、B○、未○○、癸○○、己○○、子○○、酉○○、卯○○、A○○、丁○○、庚○○、丑○○、戌○○、黃○○、K○○、D○○、宙○○、辛○○、L○○、辰○○、I○○、戊○○、玄○○、巳○○、E○○、壬○○、丙○○、N○○、天○○、地○○、M○○、申○○、宇○○、J○○、亥○、寅○○(下稱潘禹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C○○之供述 證明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F○○等人於警詢之指訴 同上 3 告訴(被害)人F○○等人匯款證明、被告所有之上揭王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頁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截圖 同上
(二)所犯法條:
1.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C○○如附表編號2、3、4、5、6、7、8、10、12、13、14、15、16、18、19、22、23、24、25、26、27、28、29、30、32、34、35、36、38、39、41所為,係先在Facebook社團上刊登欲販售韓國演藝團體等商品之不實訊息,招徠不特定之民眾見此訊息向其聯繫購買,係屬利用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使其等見該公開訊息後與被告聯繫,被告承此犯意對各該被害人繼續施詐,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交款項,故被告該部分所為,均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2.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9、11、17、20、21、31、33、37、4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編號2、3、
4、5、6、7、8、10、12、13、14、15、16、18、19、22、2
3、24、25、26、27、28、29、30、32、34、35、36、38、3
9、4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對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F○○等人所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罪,侵害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併辦之理由:經查:被告就前開犯罪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374、1368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癸股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刑案資料個別查詢表附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罪嫌,與上開案件為同一案件,應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 旻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術 匯款時間 收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F○○ (提告) 被告C○○於114年2月8日,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F○○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28日 上午4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4,500元 2 甲○○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velvet」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8日上午5時49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下午2時37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5時22分許 ⑷114年2月28日下午11時3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200元 ⑶1,500元 ⑷1,800元 (共8,000元) 3 午○○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8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1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500元 4 乙○○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藝人專輯、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7時53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9時19分許 ⑶114年2月6日下午4時12分許 ⑷114年2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5,500元 ⑶7,000元 ⑷1,500元 (共1萬5,500元) 5 B○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 佯稱販售電影卡包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8時4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6 未○○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應援手燈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6日下午3時36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000元 ⑵600元 (共4,600元) 7 癸○○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5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100元 ⑵1,800元 (共5,900元) 8 己○○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3日 上午10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9 子○○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8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子○○聯繫,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8日 下午9時3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6,500元 10 酉○○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Red Velvet及少女時代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⑶114年1月26日上午11時57分許 ⑷114年2月11日下午5時55分許 ⑸114年2月21日下午10時53分許 ⑹114年2月23日下午3時4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5,000元 ⑵2,000元 ⑶2,000元 ⑷4,000元 ⑸1,388元 ⑹1萬元 (共2萬4,388元) 11 卯○○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在Facebook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700元 12 A○○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4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4日 下午5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13 丁○○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手燈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2時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000元 ⑵1,000元 (共2,000元) 14 庚○○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31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及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31日 下午11時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15 丑○○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1時5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60元 16 戌○○ (提告) 被告於113年12月1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6日 下午7時1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7,000元 17 黃○○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 」,在Facebook佯稱販售拼圖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上午0時2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18 K○○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7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19 D○○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明星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24分許 ⑵114年2月1日下午7時45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0元 ⑵6,200元 (共7,700元) 20 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19日前某時,以Facebook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宙○○聯繫,佯稱:可出售Red Velvet周邊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9時51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11時20分許 ⑶114年2月5日下午8時2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3時51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7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750元 ⑵2,200元 ⑶300 ⑷9,000元 ⑸2,400元 (共1萬5,650元) 21 辛○○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19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辛○○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19日 上午1時40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22 L○○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黑膠唱片及專輯云云,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10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11時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3,100元 ⑵1,500元 (共4,600元) 23 H○○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電影特點小卡云云,致被害人H○○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6時1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500元 24 辰○○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3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3日 下午9時4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000元 25 G○○ (未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拼圖及卡包云云,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5日下午6時58分許 ⑵114年2月10日下午4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500元 ⑵2,750元 (共5,250元) 26 I○○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Red velvet周邊云云,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5日 下午10時2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700元 27 戊○○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專輯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56分許 ⑵114年2月3日下午6時57分許 ⑶114年2月4日下午6時1分許 ⑷114年2月6日下午7時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1,000元 ⑶1,000元 ⑷600元 (共8,600元) 28 玄○○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唱片及專輯之特典卡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1時4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0時1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2,900元 (共8,900元) 29 巳○○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5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5日下午9時41分許 ⑵114年1月25日下午10時10分許 ⑶114年1月29日下午3時12分許 ⑷114年1月29日下午4時9分許 ⑸114年1月29日下午5時17分許 ⑹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7分許 ⑺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22分許 ⑻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37分許 ⑼114年1月31日上午1時42分許 ⑽114年2月4日下午11時39分許 ⑾114年2月6日 上午0時45分 許 ⑿114年2月8日 下午3時11分 許 ⒀114年2月12日 下午2時18分 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300元 ⑵2,200元 ⑶3,000元 ⑷1,000元 ⑸400元 ⑹6,000元 ⑺1,500元 ⑻1,800元 ⑼850元 ⑽2,063元 ⑾1,500元 ⑿700元 ⒀294元 (共2萬2,607元) 30 E○○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8日前某時,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1月28日 下午4時5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1,300元 31 壬○○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6日下午4時25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下午4時4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4,900元 ⑵1,800元 (共6,700元) 32 丙○○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0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佯稱販售明星商品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0日下午4時58分許 ⑵114年1月20日下午7時6分許 ⑶114年2月9日上午0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430元 ⑵1,350元 ⑶2,000元 (共4,780元) 33 N○○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7日下午1時許,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N○○聯繫,佯稱:可出售智能專輯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7日 下午2時34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300元 34 天○○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23分許 ⑵114年1月24日下午8時30分許 ⑶114年1月25日上午0時20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下午4時28分許 ⑸114年2月8日下午1時34分許 ⑹114年2月10日下午2時56分許 ⑺114年2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萬元 ⑵2,000元 ⑶3,000元 ⑷2,200元 ⑸6,500元 ⑹1,500元 ⑺6,000元 (共3萬1,200元) 35 地○○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專輯 小卡 周邊 買賣換」佯稱販售拼圖及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6日 上午11時26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2,000元 36 M○○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3日前某時,以臉書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臉書社團「Red Velvet (레드벨벳)Happiness ❤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Red Velvet偶像小卡云云,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3日下午11時27分許 ⑵114年2月5日下午11時31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150元 ⑵600元 (共750元) 37 申○○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下旬,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申○○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3月1日 下午9時3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5,500元 38 宇○○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10時48分許 ⑵114年2月6日上午1時13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7,000元 ⑵600元 (共7,600元) 39 J○○ (提告) 被告於114年1月29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及周邊云云,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1月29日下午7時44分許 ⑵114年1月31日上午4時46分許 ⑶114年1月31日上午5時14分許 ⑷114年1月31日上午6時21分許 ⑸114年1月31日下午10時22分許 ⑹114年2月4日上午0時29分許 ⑺114年2月5日下午5時36分許 ⑻114年2月8日下午7時18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6,000元 ⑵800元 ⑶5,000元 ⑷1,000元 ⑸2,300元 ⑹300元 ⑺300元 ⑻1,500元 (共1萬7,200元) 40 亥○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6日,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與告訴人亥○聯繫,佯稱:可出售黑膠唱片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114年2月8日 下午4時59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3,100元 41 寅○○ (提告) 被告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以Facebook帳號顯示名稱「Rou Xiao Qi」,在Facebook社團「Red Velvet(레드벨벳)Happiness❤Taiwan&ReVeluv」佯稱販售專輯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匯出款項。 ⑴114年2月2日上午2時18分許 ⑵114年2月2日上午2時52分許 上揭王道銀行帳戶 ⑴2,200元 ⑵4,000元 (共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