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4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昕婕選任辯護人 張峻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九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六三○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賴昕婕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30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開案件之承辦股來函表示同意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理,有刑事聲請合併審理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5月26日新北院楓刑寬114金訴630字第18589號函在卷可憑。茲本院考量被告於本案及上述另案所犯加重詐欺罪,犯罪情節相同,均係受相同詐騙集團上手之指揮,僅遭騙之被害人有異,合併審理顯有助於訴訟經濟且可避免歧異,乃同意合併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