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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9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紘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第1900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紘毅犯如附表編號1至2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洗錢財物新臺幣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林紘毅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21)部分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TELEGRAM暱稱「培根」、「趙空城」、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分次提領附表所示編號1至3、6至13、15、17、19至21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行為,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各次犯行,分別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取財、洗錢等行為,而詐得財物、洗錢等所為,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可徵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六、至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各次犯行均因被告有犯罪所得,且因被告犯後未繳交犯罪所得,縱被告於偵、審中自白,仍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不符,核無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附表編號1至21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素行、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分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因參與詐欺集團,而涉犯多件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或尚偵查中,或其他法院審理中,或已經判決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就本件所犯數罪犯行雖有與定應執行刑規定相符,惟依上開說明,宜俟被告所涉數罪案件均判決確定後,再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陳述意見之權,並避免重複裁判,故不予定其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八、沒收方面:㈠洗錢財物:

1.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旨,可徵新法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改採義務沒收主義,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至明。然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同此意旨)。

2.查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有關提領、轉交告訴人遭詐騙之財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5000元等犯行(各筆款項均不計提領手續費5元),並構成洗錢罪,則被告共犯本件洗錢罪所洗錢之財物金額為131萬5000元,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固均應宣告沒收,然被告本件犯行為依指示擔任提領車手,將所提領收取款項轉交予指定之人等所為,可徵被告顯非本件犯行之策劃、主導,或具有指揮、掌控決定處分相關犯行、取得詐欺所有財物者,僅取得相當於車資之報酬,是如就該洗錢之財物對被告全部宣告沒收並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減輕,審酌被告本件犯行參與程度,且所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金額,妨礙司法機關對本件詐欺集團後續追查程度,兼衡被告、告訴人、被害人等所陳有關詐欺集團成員人數,暨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因認被告本件犯行洗錢之財物沒收部分,酌減至5萬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共犯本件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有報酬,以每日3000元至5000元計算,並由所提領款項中直接抽取 (參偵15055卷第190頁),可徵被告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以每日3000元計算,金額為2萬4000元(113年10月18日、25日、29日、同年11月1日、2日、5日、7日、9日,即3000元*共計8日)<本院113年審訴字第3095號已就113年10月28日、30日、同年11月6日部分諭知沒收>,且未扣案,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何靜玫)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胡雅婷)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范宸銥)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傅齡慧)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黃志欽)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楊雅姿)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凃文綺)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8 (告訴人張真禛)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李明義)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葉月梅)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陳香梅)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邵偉倫)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黃義盛)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劉芯岑)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李宜庭)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黃靖媛)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陳祥愷)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8 (告訴人盧雅琪)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9 (告訴人沈晉亘)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0 (告訴人何慈軒)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21 (告訴人吳耀平) 林紘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114年度偵字第19006號

被 告 林紘毅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紘毅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培根」、「趙空城」、「瑞斗」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林紘毅擔任提款車手,並約定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作為報酬。詎林紘毅與「培根」、「趙空城」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許友益,致許友益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包裹寄貨之方式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訛詐附表二所示之何靜玫等21人,致渠等皆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復由林紘毅經「培根」、「趙空城」指示,持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依指示將提領之詐欺款項悉數放至指定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來收走,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胡雅婷、范宸銥、傅齡慧、黃志欽、凃文綺、張真禎、葉月梅、陳香梅、邵偉倫、黃義盛、劉芯岑、李宜庭、陳祥愷、盧雅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沈晉亘、何慈軒、吳耀平、許友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紘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前往提領款項,並將款項悉數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人許友益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許友益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之事實。 3 被害人何靜玫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何靜玫等21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胡雅婷於警詢之指訴 5 告訴人范宸銥於警詢之指訴 6 告訴人傅齡慧於警詢之指訴 7 告訴人黃志欽於警詢之指訴 8 被害人楊雅姿於警詢之指述 9 告訴人凃文綺於警詢之指訴 10 告訴人張真禎於警詢之指訴 11 被害人李明義於警詢之指述 12 告訴人葉月梅於警詢之指訴 13 告訴人陳香梅於警詢之指訴 14 告訴人邵偉倫於警詢之指訴 15 告訴人黃義盛於警詢之指訴 16 告訴人劉芯岑於警詢之指訴 17 告訴人李宜庭於警詢之指訴 18 被害人黃靖媛於警詢之指述 19 告訴人陳祥愷於警詢之指訴 20 告訴人盧雅琪於警詢之指訴 21 告訴人沈晉亘於警詢之指訴 22 告訴人何慈軒於警詢之指訴 23 告訴人吳耀平於警詢之指訴 24 告訴人許友益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告訴人許友益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之事實。 25 被害人李明義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被害人李明義,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何慈軒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證明告訴人何慈軒,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將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27 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28 被告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4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前後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所犯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虹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禹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寄交時間/地點 寄交帳戶 備註 1 許友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貸款訊息而結識許友益,以臉書暱稱「閃秒貸」、LINE暱稱「李品潔」、「錢可欣」,向許友益佯稱協助辦理貸款事項等語,致許友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寄交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 113年10月26日 不詳時間、 彰化縣○○鄉○○路00號 (統一超商-明城門市)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9006號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何靜玫 (未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活動訊息而結識何靜玫,以LINE暱稱「Dora朵拉小美女」、「活動總召樂樂」,向何靜玫佯稱參加累積活動可獲利等語,致何靜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或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8時48分 4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113年10月18日 19時0分 5萬元 2 胡雅婷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胡雅婷,以LINE暱稱「馬叔小馬哥」,向胡雅婷佯稱投資寵物用品可獲利等語,致胡雅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5日 11時13分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 11時14分 5萬元 3 范宸銥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20時許,於Instagram刊登活動訊息而結識范宸銥,以LINE暱稱「甜品試吃小幫手lulu」、「馬哥」,向范宸銥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取價差等語,致范宸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5日 12時24分 2萬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傅齡慧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前不詳時間,於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而結識傅齡慧,以LINE暱稱「MR.白」、「史丹利」,向傅齡慧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利等語,致傅齡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8日 11時46分 6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 11時47分 6萬元 113年10月29日 12時27分 5萬元 5 黃志欽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前不詳時間,於網路上架設網路商城而結識黃志欽,以該網路商城,向黃志欽佯稱販賣平台商品先給付貨款等語,致黃志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8日 13時2分 1萬6,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楊雅姿 (未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而結識楊雅姿,以LINE暱稱「Happy購-秉承」、「馬叔小馬哥」,向楊雅姿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利等語,致楊雅姿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8日 16時24分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 16時27分 3萬元 113年10月28日 16時28分 3萬元 113年10月28日 16時29分 1萬元 7 凃文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9日某時許,於LINE上而結識凃文綺,以LINE暱稱「新世界」,向凃文綺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等語,致凃文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3時47分 1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張真禎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某時許,於交友軟體SUGO結識張真禎,以暱稱「海帶男神」,提供投資網站連結,向張真禎佯稱透過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真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日 17時1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 17時2分 4萬6,760元 113年11月2日 17時13分 1萬1,618元 9 李明義 (未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20時許,於Instagram以訊息結識李明義,以Instagram暱稱「雨琪」、LINE暱稱「琪」、「台灣區域-線上客服」,向李明義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取價差等語,致李明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5日 13時21分 1萬8,000元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5055、19006號 10 葉月梅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7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葉月梅,以LINE暱稱「小依」,將葉月梅加入LINE群組「御頂客服小涵」,向葉月梅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葉月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 13時5分 5萬1,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11 陳香梅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6日17時26分前不詳時間,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陳香梅,以LINE暱稱「Lucky autumn」,向陳香梅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陳香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6日 17時26分 3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邵偉倫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活動訊息而結識邵偉倫,以LINE暱稱「蔡親子活動諮詢請私訊Summer客服」、「宇爸(迎接每天)」,向邵偉倫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邵偉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6日 17時26分 1萬元 13 黃義盛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販售訊息而結識黃義盛,以LINE暱稱「Wang統籌」,向黃義盛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取價差等語,致黃義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7日 11時40分 5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劉芯岑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劉芯岑,以LINE暱稱「An安爸-善念循環」,將劉芯岑加入LINE投資群組,提供電商平台連結,向劉芯岑佯稱透過電商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劉芯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7日 14時23分 2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李宜庭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中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李宜庭,以LINE暱稱「PC批發小幫手-慧慧」、「lulu」、「PC(VIP專屬)」,將李宜庭加入LINE群組,向李宜庭佯稱投資商品保證獲利等語,致李宜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7日 11時39分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 11時40分 3萬3,575元 113年11月7日 11時44分 5萬元 16 黃靖媛 (未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底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活動訊息而結識黃靖媛,以LINE暱稱「子涵」,將黃靖媛加入群組「FinancialPlanner」,向黃靖媛佯稱投資商品保證獲利等語,致黃靖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7日 15時43分 1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陳祥愷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9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陳祥愷,以LINE暱稱「眾合據源」、「STRONGTECHNOLOGY」,向陳祥愷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陳祥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9日 14時54分 3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盧雅琪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11時9分許,於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而結識盧雅琪,以LINE暱稱「陳政峰」、「An安爸-商業&代售」,將盧雅琪嫁入LINE群組「Aspiring貳群」,向盧雅琪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取價差等語,致盧雅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9日 15時33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沈晉亘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沈晉亘,以LINE暱稱「不詳」,將沈晉亘加入LINE群組「國泰投資」,並提供投資網站連結,向沈晉亘佯稱投資商品可獲取價差等語,致沈晉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0月30日 13時20分 10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9006號 20 何慈軒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6日某時許,於Instagram以訊息結識何慈軒,以Instagram暱稱「歐陽」、LINE暱稱「IDZEXU177」,並提供投資網站連結,向何慈軒佯稱投資商品保證獲利等語,致何慈軒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日 11時1分 5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 11時2分 3萬元 21 吳耀平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而結識吳耀平,以臉書暱稱「柴鼠兄弟」、LINE暱稱「張菲靈」,提供投資APP連結,向吳耀平佯稱透過APP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吳耀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11月5日 12時50分 2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

編號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備註 1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18日 19時4分 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號 (全聯超市-大安延吉門市) 2萬0,005元 何靜玫 (未提告)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2 113年10月18日 19時5分 2萬0,005元 3 113年10月18日 19時6分 2萬0,005元 4 113年10月18日 19時7分 2萬0,005元 5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 11時55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 (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2萬0,005元 胡雅婷 6 113年10月25日 11時56分 2萬0,005元 7 113年10月25日 11時57分 2萬0,005元 8 113年10月25日 11時58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延仁門市) 2萬0,005元 9 113年10月25日 11時59分 2萬0,005元 10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 13時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臺北富邦銀行-安和無人銀行) 2萬0,005元 范宸銥 11 113年10月25日 13時4分 1,005元 12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 12時3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無人銀行) 2萬元 傅齡慧 13 113年10月28日 12時36分 10萬元 14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 13時47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延仁門市) 2萬0,000元 黃志欽 15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 16時5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無人銀行) 2萬0,005元 楊雅姿 (未提告) 16 113年10月28日 16時54分 2萬0,005元 17 113年10月28日 16時55分 2萬0,005元 18 113年10月28日 16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2萬0,005元 19 113年10月28日 16時59分 2萬0,005元 20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9日 13時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無人銀行) 5萬元 傅齡慧 21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30日 14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全家超商-忠愛店) 2萬0,005元 沈晉亘 114年度偵字第19006號 22 113年10月30日 14時22分 2萬0,005元 23 113年10月30日 14時22分 2萬0,005元 24 113年10月30日 14時2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統一超商-錢忠門市) 2萬0,005元 25 113年10月30日 14時27分 2萬0,005元 26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 11時43分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全家超商-華視門市) 2萬0,005元 何慈軒 27 113年11月1日 11時44分 2萬0,005元 28 113年11月1日 11時51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靜安門市) 2萬0,005元 29 113年11月1日 11時52分 2萬0,005元 3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日 13時4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5萬元 凃文綺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31 113年11月1日 13時48分 5萬元 32 113年11月1日 13時49分 5萬元 3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日 17時3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復忠門市) 10萬7,000元 張真禎 34 113年11月2日 17時39分 1,005元 35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5日 13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宏恩綜合醫院) 2萬0,005元 吳耀平 114年度偵字第19006號 36 113年11月5日 13時59分 1萬8,005元 李明義 (未提告) 114年度偵字第15055、19006號 37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5日 14時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2萬0,005元 葉月梅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38 113年11月5日 14時4分 2萬0,005元 39 113年11月5日 14時5分 1萬0,005元 40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6日 17時3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全家超商-龍普門市) 2萬0,005元 陳香梅+邵偉倫 41 113年11月6日 17時31分 2萬0,005元 42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 12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統一超商-鑫富民門市) 2萬0,005元 黃義盛 43 113年11月7日 12時15分 2萬0,005元 44 113年11月7日 12時16分 2萬0,005元 45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 12時1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全家超商-新敦民門市) 2萬0,005元 李宜庭 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 46 113年11月7日 12時12分 1萬4,005元 47 113年11月7日 12時26分 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號 (合庫銀行-復旦分行) 2萬0,005元 48 113年11月7日 12時27分 2萬0,005元 49 113年11月7日 12時28分 2萬0,005元 50 113年11月7日 12時29分 2萬0,005元 51 113年11月7日 12時29分 2萬0,005元 52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 14時46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延仁門市) 9,005元 劉芯岑 53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 16時0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合庫銀行-光復南路分行) 1萬5,005元 黃靖媛 (未提告) 54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9日 15時35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國父紀念館門市) 2萬0,005元 陳祥愷 55 113年11月9日 15時36分 1萬0,005元 56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9日 16時2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企銀行-仁愛分行) 1萬0,005元 盧雅琪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22